黄文得、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6
【案件字号】(2019)豫01民终245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梅贾建新刘泽军
【审理法官】朱梅贾建新刘泽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文得;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文得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文得
【当事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帅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文得
截屏【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复查申请书仅证明黄文得就该公证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无实质性结果。关于一审认定事实是否客观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申请回避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书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客观性关联性质证陪审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黄文得提交如下证据:1、对06236号公证书的复查申请书及EMS回单;2、百度查询结果及百度公司工作人员电邮回复、一般打字速度;3、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的部分内容。百度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复查申请书仅证明黄文得就该公证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无实质性结果。一般打字速度仅是提供参考,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禁用词应该结合具体文章予以分析认定。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认定事实是否客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系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新组成的合议庭应当独立地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原一审认定事实的影响。黄文得上诉称原一审认定的事实,重审一审应当认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06236号公证书证明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黄文得认为公证书中操作界面显示的内容不能排除被百度公司修改的可能,百度公司提交的06236号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该公证书内容应当依法予以采信,故黄文得关于重审时一审法院违法对百度公司审核通过永久屏蔽上述链接时间予以认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重审一审中释法说理是否中立的问题。(1)关于“"文等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黄文得提交的261389831709号顺丰快递单显示,2018年2月8日该快递单被收发室签收,黄文得显示百度公司于2月9日回复用户。用于证明黄文得就侵权向百度公司告知。黄文得提交其于2018年3月15日、3月31日、4月11录制视频,显示在上述时间段其仍能搜索到“"文等链接,在“相关搜
索"推荐词中显示涉诉的“黄文得律师垃圾"词条。百度公司辩称“"文链接对应了2个网址。黄文得在《停止侵权告知函》中通知百度公司涉嫌侵权链接的网址为××/1320938302/FwsYfmpN3?type=commen,百度公司已于2018年2月9日对该网址采取永久断开链接措施。从技术上判断,该网址对应的信息不应该再次搜索到。黄文得没有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3月15日、3月31日、4月11搜索到的信息对应的网址,是其通知百度公司的网址,而百度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下午,对上述链接对应的另一个网址××/1320938302/FwsYfmpN3?也采取了永久断开链接措施。之后该条信息已无法搜索到,这也印证了黄文得在上述时间搜索到的信息对应的是另一个网址,不是其通知百度公司所指网址的事实。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百度公司承担“通知+删除"义务的前提,是黄文得向百度公司发出了有效的通知内容,包括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以便百度公司能够准确定位涉嫌侵权信息。百度公司已经按照黄文得《停止侵权告知函》通知的网址予以永久屏蔽断开链接,黄文得亦无证据证明其录制视频中搜索的链接即是其通知函中标明的网址,故黄文得关于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后仍没有屏蔽“"文、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行政处罚"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仅从该标题的表述判
断,是对一个事件的客观表述,并不包含侮辱、诽谤的内容。基于搜索引擎的全面性与客观性,对于该类信息,百度公司不应随意采取断开链接措施,否则影响搜索引擎所搜索到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也影响相关公众的知情权。黄文得认为该信息不真实,或者侵犯其人格权,应当提交证据告知百度公司具体事实、理由,而黄文得发出的《停止侵权告知函》中并不包括上述内容。黄文得关于该信息对其造成了负面影响,百度公司构成侵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百度公司“相关搜索"所显示的“黄文得律师垃圾"词条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百度搜索是一个大众化的检索工具和引擎,用户在搜索栏中输入相关词条进行检索,百度搜索引擎可能会与当前检索词之间的具有某种关联度而被检索到,黄文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对该词条进行了主动干预,具有主观过错。百度公司主要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考虑搜索词条形成的即时性、海量性特点,以及百度公司的主观无过错,并于2018年4月11日将涉诉词条予以删除等因素,黄文得关于百度公司没有及时删除该搜索词条,构成侵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黄文得上诉称重审一审时,两名陪审员未到庭,违反了亲历性原则。一审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向其宣读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黄文得表示不申请回避,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其本人系执业律师,具备一定的法律知
识,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即表明其当时并未提出异议,故黄文得关于一审程序不当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文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文得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31:12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文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百度公司对黄文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全国性法制类报刊如法制日报刊发致歉信,内容事先经法院审查),改判百度公司赔偿黄文得财产损失20000元(其中律师费10000元),改判百度公司赔偿黄文得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百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一审认定的事实、重审一审违法不予认定。本案原一审法院(2018)豫0191民初8643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黄文得系专职律师,发证日期2017年1月19日,执业机构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另发证日期2018年2月9日,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百
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系提供网页搜索、相关搜索等网络搜索服务的提供商。",“根据视频截屏所载明的截屏时间显示,原告2018年4月11日录制视频的具体时间是10时33分,被告2018年4月11日公证书截屏时间是16时7分"。上述事实由真实、合法的客观证据证实,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予以认定。原一审没有认定的事实、重审一审违法予以认定。重审一审认定:2018年11月12日,百度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提交的(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23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06236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4月11日审核通过永久屏蔽上述链接,该公证的内容系由百度公司控制的操作界面上显示的内容,其不能对显示内容本身的真实性作出判断,该操作界面上显示的内容无法排除被百度公司修改的可能性,真实性无法核实,也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实际上对侵权网络链接进行屏蔽。百度公司邮件回复的内容证实百度公司没有对侵权内容进行处理,而是建议上诉人联系原网站。百度公司提交的06236号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与其回复相矛盾,因此该公证书不能证明上述事实。 综上所述,黄文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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