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防范体系
第二十七篇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防范
第一章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防范
第一节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制度比较分析
如果对世界各国的银行制度进行分类,其依据可包括银行所有制、业务经营范围、
银企关系等。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银行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银行制度的
差别主要体现在业务经营范围和银企关系上。
一、全能、专业银行制度比较分析
根据银行被允许经营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银行制度分为全能银行制度和专业银
行制度两种。除了存、贷、汇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外,在保险、权益、其他承销、共同基
金、不动产、其他经纪业务方面,不同的发达国家银行业被允许经营的范围各不相同。
大致的分类见表!"#$#$。
表!"#$#$$$国商业银行被允许从事的业务
比利时
加拿大
西
大利
卢森堡
保险:
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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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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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承销:
$!’$—第一章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防范
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西德意
大利日本卢森堡荷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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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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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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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允许,!#允许,"!#不允许,但有例外,!!#允许,
但不直接经由银行。一国的银行制度是一国经济的历史产物,它由各国的国情和历史环境等条件所决
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一国的银行制度模式也会发生改变。概括起来说,发达国家
银行制度有如下两种模式:
第一,“全能银行”模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混业经营的模式。对全能银行的含义,
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通常它们用指商业银行业务(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与
投资银行业务(发行、包销、销售和兑换公司证券和企业重组等)的结合。根据从事投资
银行业务的主要机构的不同,全能银行模式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
式,存在于德国、荷兰和瑞士。一种是英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主要存在于英国、加拿大
和澳大利亚。在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中,商业银行提供全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
服务,所有这些业务都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内办理。在英国式全能银行模式中商业
银行也从事证券承销,但它在三个方面不同于德国式全能银行:其一,较为普遍地设立
独立、合法的分支机构;其二,主要参股的独立法人实体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其三,银行
业和保险业的结合比较少。
第二,分业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别由不同的
机构经营,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
分业经营的模式最早产生形成于英国。$%世纪前期,
为了筹措巨额的战争费用,英国政府发行了大量的国债,由此确立并不断完善了证券发行、流通的市场。而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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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防范
行业的发展晚于证券业的发展,那是到!"世纪中后期的事。在商业银行产业前,英国
的企业已经可以方便地利用完善的证券市场筹措资本。!#$%年,股份公司制的银行才
首次被伦敦票据交易所承认。当时,英国的工业已经相当发达,但银行仅办理长期和短
期信用借款业务。
与英国的情况相反,!"世纪后期开始进行工业革命的德国,
证券市场不发达,银行如果仅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满足不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德国的银行,为了满足重
工业化的过程中大企业创立初始资本需求,积极涉足投资性银行业务和德国股票交易
所的活动,为企业创立而承购股票,办理证券的发行承销业务。这样,德国的银行就不
仅向企业提供短期和长期贷款,而且还供给创业资金和设备资金,幅度此形成了德国式
全能银行制度。日本与德国相似,它比英国约迟!&&年才开始工业化。在!"世纪’&年代,
日本出现了全能银行业务。当时传统的商贸企业如三井等,获准成立股份制银行。银行为企
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在美国,(&世纪)&年代大萧条前,
各州特许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全能性的,与德国的银行相似。按照当时的规定,这些特许银行可以销售、包销公司债券,但各国民银行
则不得涉足投资性的银行业务。
(&世纪初,
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工业国家(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希腊等)修改了有关股票交易所成员资格的规定,开始允许银行和其他各种金融机构经营股票经纪业
务。这就是说,英国和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开始从事全能业务,包括保险业务。
(&世纪)&年代大萧条是一条分界线。大萧条后,
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放弃了混业经营模式。混业经营被认为加大了银行业的脆弱性,对经济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
作用。当时提出的理论依据有两个:一是认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有价格波大的股
票和长期债券,会加大商业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有损经营的稳健性;二是认为银行兼
营证券业务,会导致存款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因为在商业
银行业务活动中,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和经营存款人的资金,存款人的目标是方便、
安全,收益要求不高。但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时,银行主要是代投资者理财,而投资者
的目的是获得高收益(同时也可能伴随着高风险)。如果银行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
银行业务,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以及经营战略的冲突,这样就会损害银行业务的稳
健。
事实确实如此,!"("*!"))年,
美国有!万多家银行倒闭,银行系统的头寸和存款也减少了!+)。银行业大危机后,美国国会成立了一个专门的银行调查委员会,负责对
商业银行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这一体制的问题开展调查。调查结论是,混业经营
不但造成短期负债与价格波动剧烈的长期资产(股票、债券等)之间严重失衡,而且刺激
了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大规模投机的倾向,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定性,极易对
存款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一章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防范
危机促使监管当局加强对银行业的限制和管理。!"##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格
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吸收存款和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与承销证券和担当交易人,市
场设计人等投资银行业分开,把银行业一分为二,规定一家银行只能选择商业银行业务
和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一种。商业银行被禁止开办任何非银行附属机构。
日本仿效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也废止了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
的混业经营体制,转而采取分业经营模式。不仅如此,日本还在美国规定的基础上扩大
了分业经营管制。在美国,虽然从防止利益冲突的宗旨出发,对银行项目和信托项目两
部门之间的交易和情报、人事流通等规定了很详细的限制性条例,但并未禁止银行兼营
信托业务。在日本,银行被严格禁止从事信托业务,信托业务只能由专门的信托公司承
办。除美国、日本之外,英国、加拿大、法国和意大利等国也先后采取措施,将投资银行
业务同商业银行业务分割开,并对商业银行业务中的存贷款实施严格的期限管理。只
有德国等少数几个国家继续维持混业经营模式。由此,分业经营模式在!"##年以后的
差不多$%年时间里,
一直是经济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的银行体制。&%世纪’%年代末以后,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人们对混业经营以及分业经营制度的看法再次发生改变。事实是,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的国家,其银行的稳健性
并不逊于实行银行分业经营的国家,这使人们对混业经营必然导致高风险的结论产生
了怀疑。&%世纪(%年代,
美国国会及许多经济学家对#%年代的调查结论表示不以为然了。新的大量研究认为,&%世纪#%年代银行大倒闭的罪魁祸首不是
“混业经营”,而是货币供给的减少和单元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太低;危机期间银行被迫停业一周的措
施,更是助长了挤兑风潮。不仅如此,新的理论研究甚至表明,全能银行体制比专业银
行体制更有可能实现银行的稳健性。全能银行制度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
以分散风险;可以充分应用现有的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可以降
低信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盈利能力。除此以外,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还
有利于不良资产的处理和盘活,从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分业经营或专门化则不可
能获得这些益处,因为在这种体制下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受到限制。纳卡穆拉
认为,全能银行比专业银行更有信息优势。与专业银行相比,全能银行能提供更多的产
品和服务,具有更多的分摊成本的机会;通过提供多种的服务,全能银行加强了与企业
的关系,银企关系的这一增进对双方都有利。当然,在全能银行制度中,可能出现权力
过于集中于少数银行等危害,出现银行经营中潜在的目标冲突。但这些可以通过制定
规章制度和加强监督指导来加以克服,它们不构成否定全能银行制度的理由。现成的
例子是,德国的全能银行体制,就是由于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外部监管有力,而没有发生
经营不稳健和损害企业、社会利益的现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银行业越
来越感到,太多的业务限制导致银行业国际竞争力下降。例如,很多美国经济学家就认
为,!"##年的银行法应对阻碍美国银行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承担部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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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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