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3GB 15322.3--2003
GB 15322.3GB 15322.3--20032003
国家标准局批准国家标准局批准 2003 2003 2003--1212--01实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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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前言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部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5322的第3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15322-19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现状,参考了EN50054、
EN50055、EN50056、EN50057、EN50058(1999年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部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玉祥、赵英然、丁宏军、李克亭、费春祥、康卫东、苏怡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322-1994。
1 1 范围范围范围
GB15322的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场所使用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其他环境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
驭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532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3 定义定义
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3.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 alarm 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3.3 爆炸下限(LEL) low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
按防爆要求分为: a)防爆型; b)非防爆型。
5 5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 性能
5.1.1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1.2 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低限报警设定值应在1%LEL~25%LEL 范围,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为50%LEL;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警设定值应在1%LEL~25%LEL 范围。
5.1.3 报警动作值
5.1.3.1 在本部分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1%LEL。 5.1.3.2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4 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5 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90%时的响应时间(t 90)不应超过30s。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s。 5.1.6 探测器应满足下述功能:
5.1.
6.1 当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再将探测器
置于洁净空气中,30s 内应能自动(或手动)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5.1.6.2 探测器在传感元件断路或短路时应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5.1.
6.3 探测器应对声、光警报装置设置手动自检功能。 5.1.7 探测器应设置电池低电量显示功能。在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下述要求:
5.1.7.1探测器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的探测器再工作15min,单次工作的探测器再操作10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7.2 连续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少于8h,单次工作的探测器的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能保证其完整工作200次。 5.1.8 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2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再在温度为55℃±2℃环境下放置24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24h。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9 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X、Y、Z 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45°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0 高浓度淹没性能(仅适用于防爆型探测器)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a)或b)条要求: a) 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b) 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1 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6次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5.1.12 高速气流
在气流速度为6m/s 的条件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1.13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控制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表1
5.1.14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0%LEL。
表2
5.1.15 探测器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探测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b)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表3
5.2 主要部件性能 5.2.1 指示灯
5.2.1.1 应采用发光二极管指示灯。
5.2.1.2 应以颜标识,红表示报警信号,黄表示故障信号,绿表示电源工作正常。
5.2.1.3 所有指示灯应清晰地标注出功能。在一般环境光线下,指示灯在距其正前方3m 远处应清晰可辨。 5.2.2 电子元器件
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5.2.3 音响器件
5.2.3.1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音响器件在距其正前方1m 远处的声压级(A 计权)应不小于70dB,不大于115dB。
5.2.3.2 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发出声响。 5.2.4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坚固、耐用,并清晰地标注出其功能。
5.2.5 探测器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
6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试验纲要
6.1.1 试验程序见表4。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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