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85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猛李丽华狄
【审理法官】范猛李丽华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某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当事人】五大战区分别在哪里某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当事人-个人】某某某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姜曼、朱丹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曼、朱丹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曼、朱丹
【代理律所】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权责关键词】撤诉按撤诉处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15:41
董建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85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住所地沈阳沈河区文化路某某。
负责人:陆辉,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曼、朱丹,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范猛
审判员 李丽
审判员 华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飞
书记员赵明川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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