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必备:律师申请强制执行指引(附范文)
实务必备:律师申请强制执行指引(附范文)
诉讼不是目的,只是实现自己诉求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拿到胜诉的生效法律文书也不是诉讼的终点,让该文书上面记载的权益落地、落袋为安才是终点。
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拖延履行、打折履行,那么建议您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民不告,官不理”,胜诉方必须向法院提起执行立案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定的执行程序,法律文书上确定的权益才能得以实现。
官司打也打好了,也赢了,如果因为没有申请执行而导致相应权益的丧失,太可惜了。
那么,执行立案该去哪里申请呢?申请材料又有哪些呢?笔者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您奉上干货满满的实务版申请强制执行指引。
 
一、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商事仲裁机构与劳动仲
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法院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处出具的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出具的某些可由法院执行的行政文书等。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承认港、澳、台地区和外国法院判决,申请和承认港、澳、台地区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最常见的就是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本文也以此为主,兼顾其他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
申请执行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因为“二审终审”“劳动仲裁程序前置”、“文书送达”等原因,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是可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比如尚在上诉期内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尚在起诉期内的劳动仲裁
裁决书,还没有送达的法律文书等都不可以申请执行。
2.执行标的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通俗地说就是需要被执行人为某些具体的可执行的内容,例如:给付钱款、搬离房屋、返还财物、赔礼道歉等。有的法律文书虽然生效了,但没什么可执行的内容,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例如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裁定,不涉及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只判决离婚的判决书等。
3.义务人未按该文书全面履行义务。
全面履行的意思就是义务人需要按期、足额、完全履行的意思,到日子没履行的,履行数额不足的,履行不完全(例如判决在某全国级报纸登报不少于300字的赔礼道歉,对方在某市级报纸刊登了50个字的赔礼道歉)的,您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搞得懂最好,搞不懂也没关系,直接去申请执行就好了,最多白跑一趟,但肯定不会耽搁事情。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关于这个问题,网上有多种说法: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修订变更以及有人解读有误导致的。
干货文章就不阐述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和援引具体法条了,简单粗暴一点: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二年。
起算点的算法:
1.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同时,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非科班人士看完一定有点晕有点上头,直接给个简单易行的建议吧,照这个操作肯定不耽搁事的:直接按法律文书出具日(就是尾部落款日期)往后算两年内,最好早点去申请执行,最迟在第23个月去申请,免得有什么变故。
四、到哪里申请执行
1.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向一审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2.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商事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法律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注意这里的法院层级是中级人民法院。
4.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去劳动仲裁机构对应的人民法院提交,也可以直接交到该劳动仲裁机构让转交。
5.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申请和承认港、澳、台地区和外国出具的法律文书,一般是该地区某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就是作出一审判决、裁定、调解的法院,这个大家都能弄明白,应该不会搞错的。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一般就是个人的户籍地法院或单位注册地法院;个人有经常居住地的,单位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住所地法院就是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单位的实际经营场所地法院。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被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的,就是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被执行财产为股权的,就是公司住所地法院;被执行的财产为动产或知识产权的且其所在地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就是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
实践中,一审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有时候是重合的。
另外从办事便捷、方便快速的角度而言,建议您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相应法院:户籍地址是填什么地址一审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因为一审法院是不会变动的、不会有争议的、不需要其他材料证明的,而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是会变动的、会有争议的、需要其他材料证明的。
五、申请执行所需的立案材料
申请执行所需立案材料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一)申请执行书
这个略微复杂一点,我们放在后面单独的篇幅讲。
(二)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这个就是咱们前面说的那个生效法律文书,一般都是提交复印件,但是也得带着原件供立案人员核实(实践中也有些地方的法院是收原件的,例如苏州法院)。
按照法律文书的来源、性质不同,常见的情形如下:
1.执行依据为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需提交文书复印件以及承办法官出具的生效证明原件。这个生效证明不用当事人操心的,法官那里有现成的格式文本。
2.执行依据为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需提交文书复印件,原则上不需要生效证明,但有的地方会要“送达证明”。
3.执行依据为仲裁(含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提交文书复印件,以及仲裁机构开具的生效证明或送达证明。
4.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提交公证书原件以及公证处开具的执行证书原件。
(三)身份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士兵证、军官证、护照等)的复印件,并带着原件以供审核。注意证件有正反面的,都需要复印,而且最好复印到一张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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