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标的物置换是什么意思
诉前保全标的物置换是什么意思
当事⼈在提起诉讼前,对⽅有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对⽅的财产进⾏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保护当事⼈的⼀种措施,是为了实现诉求⽬的,那么诉前保全标的物置换是什么意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诉前保全标的物置换是什么意思
诉前保全标的物置换是指补保全⼈提供等值的其他标的物置换被法院保全的标的物,并且置换的标的物有利于执⾏。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六⼗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的,⼈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
⼆、诉前保全标的物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者在数额上应⼤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之间发⽣争议的标的物,
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关,那么,申请⼈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致。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都不得使⽤、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但不得处分。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留置权⼈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禁⽌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
在保全措施中有⼀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法”,根据最⾼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被申请⼈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限制被申请⼈⽀出;如被申请⼈对第三⼈到期债权,⼈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不得对被申请⼈清偿,该第三⼈要求清偿的,均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滥⽤职权。留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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