孽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和利息的区别
孽息是什么: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孳息是民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入。根据民法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天然孳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英文等拉丁文中孳息的字面意思就是果实,日文的孳息就是汉字“果実”),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从属性,以及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让与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利益。比如:存款赚取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赚取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营业收入,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
果实不仅所有人可以获得,非所有人也可以获得。因为虽然收益是一种所有权的权利,但收益权必须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非所有者享有。当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权时,他不得不收取果实,所有人收取果实的权利不得不排除所有人的收益权。也就是说,一旦非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所有权人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
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以原物的占有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不占有原物而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作并不意味着有权获得原作的果实。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权利来源的占有,因为占有有法律依据,所以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合法的。合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权利基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人基于债权履行义务的占有,例如保管人、承租人、承运人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虽然有权占有标的物,但无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原物有孳息的,仍应由原物所有人收取。另一种情况是占有人基于物权的占有,例如,承包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土地使用者等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其物权的一种权能,他不仅有权占有标的物,还得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非法占有是没有动力源的占有。未经权利人同意,没有直接法律规定的占有,是非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过错,非法占有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的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无权占有他人的标的物但仍占有该标的物,主观上是错误的。法律不保护恶意,所以恶意占有人不能享有占有标的物的利益,当然也不能享有收取其占有的原物的孳息的权利。对于恶意占有人,物主不仅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还可以请求返还孳息,给物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占有人善意取得占有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占有人占有他人的财物,即占有人不以物主的意思表示占有标的物。比如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仍然占有出租人的财产,并且不返还。一是占有人占有自己的财产,即占有人误以为自己是占有物的所有人。
留置是什么意思占有以他人之物为占有时,其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给所有人,因为占有人并无以原物及孳息物为自己所有的意思,孳息当然也就为所有人取得。同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所支出的费用。此在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善意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一般是从无权处分的占有人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取得标的物,从而取得标的物的占有。由于善意占有人在取得标的物上是善意的,因此法律对善意取得人予以一定的保护。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两个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个是所有人的利益,一个是善意取得人的利益。权衡双方的利益,如果善意取得人是从合法占有人取得标的物的,则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善意取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善意取得人是从非法占有人取得标的物的,则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有权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标的物,善意占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因善意占有人即善意取得人是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其取得占有并无过错,在占有期间又是误以他人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而占有,所以,在各国法律上一般确认其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善意占有人既可以收取孳息,在所有人请求返还财产时,其就可以仅返还原物而不返还孳息。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89条中就规定:”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所生的孳息。”我国现行法对此虽无明确规定,在解释上也应当承认善意占有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关于果实的归属,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但在判决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划分恶果的归属,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所有权转移对标的物的孳息归属有什么影响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1.合同当事人对所有权没有特别约定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实践中,无论是实际交付还是拟制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都将从交付时起转移,因此标的物的孳息的所有权也可以根据财产的所有权来确定,即所有权转移(交付)前孳息将归出卖人所有,所有权转移(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合同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而不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条件。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支付合同价款,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笔者认为,孳息的归属确是基于物权法上所有权的理论来判断,但在实践中有例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标的物是否已交付为判断标准,因为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认知与认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断的,其对价也是基于此而定,交付之后标的物的自然变化与买卖行为本身并无关联,所以法律规定了以“交付”作为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与利益承受的分配点,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伴随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而发生,至于当事
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不过是出卖人基于减轻交易风险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在买受人不适当履行支付价金义务时多了一条法律救济的途径,既可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又可要求其返还原物,而此时,出卖人是否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返还孳息?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买受人基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占有标的物并非无权占有,其未支付对价只是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一种合同之债的关系,出卖人可通过要求买受人在返还原物的同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对标的物的孳息一并主张权利。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现代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登记和公示原则,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进行登记。但在实践中,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有时同时发生,有时先后发生,在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上造成一定的问题。
1.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变更登记同时进行的,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一般不存在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争议。果实在交付前归卖方所有(所有权转移),交付后归买方所有(所有权转移)。
2.房地产标的物交付后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买受人已根据买卖合同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归买受人所有。比如房屋所有人(出卖人)在变更产权登记前已经将房屋钥匙交给买受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房屋的实际交付。这时候如果房子出租,租金应该属于买方。承租人向产权人(出卖人)支付租金的,出卖人可以不收取。如果收了就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3、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利益分配点,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完成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标的物也不能认为是无权占有,而属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即迟延交付,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此时,买受人对出卖人可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二是基于标的物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而对于标的物所生孳息,买受人则无权收取。
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孳息该算谁的
婚前“按揭”房孳息的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鉴于房屋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根据我国关于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购房人真正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购房的时间点。其次,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一人,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践中存在有男女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但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后来婚姻关系没有缔结。此时房屋产权人与另一方形成事实借贷关系,应偿还对方支付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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