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 WAYBILL是什么意思
1、SEA WAYBILL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海运单
海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的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有的海运单在背面订有货方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义务与免责条款、装货、卸货与交货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首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内容。有的海运单没有背面条款,仅在海运单的正面或者背面载明参照何运输条件或者某种提单或其他文件中的规定。
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 因此海运单迟延到达、灭失、失窃等均不影响收货人提货,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海运欺诈、错误交货的发生。海运单在无转卖货物意图的贸易运输中焕发了勃勃生机。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有关海运单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因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和有关国内法适用于海运单。然而,调整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能否适用于海运单,目前观点不一。
2、收货人的法律地位。海运单规则规定了代理原则,规定托运人不仅为其自身利益,同时也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为收货人的利益订立运输合同。因而收货人被视为海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海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
3、货物支配权。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有权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变更收货人,实现对货物的支配。
补充:
Waybill (Sea waybill) 运单(海运单)。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the U.K.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U.K. 1992 c. 50)第1(3)条将海运单定义为:“海运单是指任何不是提单但是是:1、包含或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收据;以及2、确定了承运人根据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对其交付货物的人,的一份单据。”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不可
流通的收据。它明确地批注着“不可流通”。它通常于正常的集装箱贸易的航运中在托运人同意不坚持要求签发可流通的提单时使用。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因此托运货物的交付,不是通过单据的提示,而是由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自己确定的,收货人可以是运单上记名的人,也可以是根据运单条款由托运人指明的人,运单还可以规定改变收货人身份的条款。通常只给托运人签发一份正本运单。尽管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但它是一份运输合同。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可以因为运单的条款而得以适用于运单,而也可能因为当运单用于普通的商业运输时,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第6条并不将运单排除于规则适用范围之外。在货物通常比单据更早到达的快速航运中,使用运单就十分有利。而当托运人和收货人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分支机构以及无需严格的银行单据的出示时,使用运单也很有用。在大型长期的交易中,当航运仅是托运人和收货人间主要长期和可靠的协议的一部分时,也会使用运单。总的来说,只要在单据交换时无需提供融资(例如开放式帐户交易,open account sale),就可使用运单。
2、怎么签SEA WAYBILL?
如果没有签发过正本提单,签发SEA WAYBILL的流程跟正本提单的一样,再需要提供一份
出SEA WAYBILL保函。如果已经签发正本提单,改签SEA WAYBILL的话,只需要交还正本提单,再提供一份出SEA WAYBILL保函。
3、请问MB/L和SEA WAYBILL到底有什么区别
一楼回答了船东单和货代单,但没提到SEA WAYBILL,另外你对船东单和货代单的理解太过片面和简单,如果你是货代,能签发货代单,建议你多一些风险意识。倒签?假船证?忽悠老外?真的出问题的时候哭死你。
转正题吧,SEA WAYBILL我们叫海运单,和海运提单(OCEAN B/L)是有比较大的区别,刚楼上已经有理论的解释了。
那实际中的区别是什么?首先SEAWAYBILL不是物权凭证,想当然的只要把SEA WAYBILL拿到船公司人家就会放货,那就错了。签发SEAWAYBILL的货物,在目的港多数国家可不用出示SEA WAYBILL 或只要出示WAYBILL单的COPY,在验证收货人身份后就可提货(部分国家或地区按照当地政策不能签SEA WAYBILL)。所以在实践中,有些客户只要WAYBILL的传真件就是这道理。
接上面,SEA WAYBILL的收货人必须记名,TO ORDER或OT ORDER OF XXX是不可能形成SEAWAYBILL的。这是SEA WAYBILL是一个要求,这样目的港只要将前来提货的人的身份同WAYBILL单上的收货人进行核对,只要一致就可放货。
现在很多人在船公司可签发SEA WAYBILL的情况下,已经把SEA WAYBILL等同于电放,从操作中来讲确实是很类似。还可以少交电放的费用。:)
4、海运出口美线为什么一般出SEA WAYBILL?
1.海运出口美国线不一定说要出SEA WAYBILL,这要看你客户的信用度而定
2.电放和SEA WAYBILL,收货儿凭提单COPY件便可以提货
5、sea waybill 和B/L有什么区别?
现在有一票从国外退运的货物, 我方要求国外客户寄正本提单, 但是他们给我们寄来一份Sea Waybill(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for combined transport or port to port), 请问这个可以直接提货吗?具体怎样操作?是否可以代替B/L办理相关的退运手续?急~~~ 非常感谢!
都可以用来提货
SEAWAY BILL=TELEX RELEASE―――这个是不能等同的
相对于OBL来说,可以更有效的保证买方便捷的拿到货~
这个问题我原来在出运部门时候,问过K&N的经理 应该没什么问题~ 在K&N是叫ECB的留置是什么意思
6、实际应用中的海运单
 海运单(SEA WAYBILL)是一种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不可流转的单证。海运单的特点就在于,它只能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收到单证所列明货物的证据,海运单不能作为所运载货物的物权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由于海运单的这种特点,故收货人在卸港提取货物时不需持有并出示海运单,近而使得海运单既可以书面文件(同提单一样)形式出现,也可以电子交换信件形式出现,正好适应了现代海上集装箱运输高速度、航程时问短、作业快的特点,实现单证上的无纸化,也适应了国际贸易EDI化。
  海运单近十几年才产生,由于各国的法律或法规不同,虽然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但各船公司基于本国法律的规定,对海运单的使用有自己的要求,这使得那些开辟中国航线的资深班轮承运人,应用海运单的规模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目前,在我国各港口营运的资深班轮公司,有的在遵守本国法的前提下,出于对运输单证的管理,对海运单的使用和操作做了明确的要求,而有的公司虽然使用了海运单,但对我国的代理不予确认和要求,从签发海运单来讲,船公司代理必须经船公司的确认同意方可签发,而船公司对国内发货公司的结构、资信情况,审核很谨慎,从而限制了出口海运单的使用。由于有的船公司未就有关海运单的规定及其使用规则全面通知代理,对已签发的海运单不做任何文件确认,致使卸港代理无从依据,放货时也只能按照通常的电报放货来处理,相应地又增加了单证审核上的繁琐和风险。
  我国是海运大国之一,外贸进出口量很大,在这些进出口贸易中,尤其是在进口货物中,大部分是无需转让的货物。而随着我国不断开放以吸引外资,越来越多的外商在我国沿淘及内陆地区投资办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在进出口贸易中已占很大比例。船舶航程短,货物要求周转得快,为避免压船压港现象以及因非正本提单放货而带来的风险,这些都要求使用
这种先进方法,海运单大有用武之地。作为船舶代理,应当了解海运单的基本程序,按照各船公司的要求,推广使用海运单。在已使用海运单的公司中,原在大连开辟航线的日本某船公司有一套比较完整、简单易行的操作程序,可以作为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了特殊标识,以区分海运单号和提单号,使得卸港代理收到进口舱单即明确应当做何工作。首先,申请签发海运单的客户事先要与船公司签定有关协议,将收货人或其代理的公司名称及签章、签名备案。该公司将此通知自己的代理,货物装运后抵港前,装港将舱单传送卸港,卸港代理在货物抵港前向舱单上收货人或其代理发送到货通知,并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收到此通知后在上面签字盖章。收货人或其代理呈交已签字盖章的到货通知给卸港代理,卸港代理根据船公司的签名签章备案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凭提货单提货。因该船公司对签定海运单使用协议的客户有资信的审核和要求,至于海运费无需与装港再确认是否收到,省去来回联络上的麻烦,提高放货效率,充分发挥运用海运单的优点。对海运单的使用,各国都从法律角度不断地完善,以适应当今国际贸易运输的新形势。当今伴随国际贸易发展起来的国际物流业,使国际运输业成为其环节之一 ,要求航运企业对提供的服务注入新的内容,采取方便易行、快捷的海运单,适应了提高物资流通速度,节省仓储费用这一物流技术的要求,在今后的实际应用中,应有广阔的天地。
7、论“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
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现了海运单(sea waybill)。而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上,于1992年底、1993年初,出现了“电放”(telex release)的概念。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况仍高达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左右。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电放”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1."电放”及海运单的概念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
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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