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知识点
担保法
一、概念比较题(概念、异、同)
1、连带责任保证与共同保证
答: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保证。
异:①保证人数上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只有一人提供保证,而共同保证是由数人提供的保证。②责任承担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而共同保证还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其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所有保证责任。
同:①二者都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来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②二者都是对债的担保,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得合法权益。
2、债的特别担保与债的保全
答:债的特别担保又称债的担保,简称担保,是指为确保主债权的实现,依据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一种担保从债或从属性的担保物权,以增加主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异:1)、债的一般担保,又称债的保全,通常使用债的保全这个术语。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一方面,仍然属于债自身的内在效力范畴,是债的内生担保。另一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涉及到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2)、债的特别担保,就是担保法上的担保。是通过另外的法律关系建立起来,其特征是外生担保,外生的含义是主债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一般而言,通过订立担保合同。债的特别担保,通常的术语就是担保。
同:二者都是为了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都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得合法权益。
3、质押权与留置权
答:质押权是指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其占有的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供为质押担保的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不清偿其发生与债权人占有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并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异:(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同: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留置是什么意思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4、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答: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异:(1)保证期间应为任意性的期间,而诉讼时效为强制性的法定期间,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改变或抛弃诉讼时效;
(2)效力不同。保证期间是请求权消灭期间,即保证期间届满则导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尸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与其对应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
(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保证期间起算点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制度
同:适用对象都是请求权。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保证债权当然是请求权。都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均可以中断,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5、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
答:意定担保又称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设立的担保。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①内容不同:意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法定担保包括土地使用权或者在该土地上房屋的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②产生方式不同:意定担保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产生,法定担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
同:二者都是担保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方法和手段。
6、先诉抗辩权与不安履行抗辩权
答: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异:①先诉抗辩权存在于有一般保证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而不安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并不需要有保证关系的存在。
②先诉抗辩权的主体是一般保证人,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债务人。
同:
二、简述(分段、序号、成立要件)
1、担保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指保证人(担保人)在多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的,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无约定的,适用法律推定规范。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答:①从属性: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是从属于债权的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④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⑤物上代位性。
⑥一般为意定物权,只有个别的例如留置权等是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3、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如何适用
答:《物权法》①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①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
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4、简述保证期间
答:含义: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期间。
性质:①是主债权人保全其其保证债权的期间(为保全行为的期间,类似于票据权利的保全);保全的方法是主债权人须对保证人为请求(意思表示);在保证期间未为保全行为,保证债权消灭。②保证期间在法律特征上既不同于除斥期间,也不同于诉讼时效,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
5、票据质押和股票质押各自如何设置
答:①票据质权设定的要件
(一)作成票据背书,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二)票据交付
(三)订立质权合同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担保法解释》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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