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三十一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2011年新增)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调整经济的法包括经济法。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1.民商法
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民事主体制度;(2)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3)合同法律制度;(4)民事责任制度
2.经济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包括:
1)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2)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3)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
3.其他法律部门
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宪法、刑法等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掌握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属于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有限干预原则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一)掌握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为2011年新增)
  物权的特征
 
物权
债权
1.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也称为对世权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其利益
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法定主义
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
  熟悉预告登记的概念。
  (三)物权的种类(2011年新增)
 
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
自物权
他物权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从物权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
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
以物权的存续有无限期为标准
有期限物权
无期限物权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分为:(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
  3.熟悉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掌握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掌握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相对消灭;绝对消灭
  (三)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熟悉两者的区别。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熟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限制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熟悉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熟悉概念
  2.熟悉法律特征: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熟悉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财产不转移占有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分清哪些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哪些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掌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对于上述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
  质权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熟悉可以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留置是什么意思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债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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