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一
1.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2.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3)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3.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表现。含义: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表现: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时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准确,不得含糊其辞。
4.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意义。概念: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意义: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从根
本上说明了犯罪成立的基础条件,对于推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同犯罪作斗争的工具,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5.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6.简述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2)无效的时间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发生了法律效力,只有在被撤消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7.简述犯罪既遂的标准及形态。标准:1)结果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是否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2)目的说,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3)
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的通说,即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有一下三种: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2)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造成法定损害的现实危险。3)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视为犯罪既遂。行为犯的既遂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或者现实危险,只需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8.简述共同犯罪的特征。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3)主观要件: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9.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区别:法律后果不同;期间不同;适用依据不同;适用条件不同;起算时间不同。
10.简述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区别:1)在取得方法方面,不动产物权比较单一;动产物权较为复杂2)在权利变动方面,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多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3)在争议管辖方面,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
11.简述减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2)实质条件,一是可以减刑,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二是应当减刑,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12.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区别:1)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2)标的物不同3)担保作用不同4)实行方式不同。
13.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出于过失。但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行为人基于轻伤或者重伤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行为人并无伤害杀害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14.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留置是什么意思。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3)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15.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特
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在权利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16.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累犯的处罚原则。概念: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任何时候再犯任一类罪。处罚原则: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触犯或者其他犯罪的人从重处罚。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确定具体应当判处的刑罚,应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17.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一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经营范围等,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二是其成立的审核的登记程序要合法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指财产责任。
1.请对“只要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属于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这种说法过于绝对。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特别防卫的规定。实施特别防卫,必须首先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除限度以外的其他条件,此外,还要求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即便是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如果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具有紧迫性和严重性,也不存在实施特别防卫的条件。采取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构成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一旦缔约当事人不再发生实际的接触,就不会产生任何民事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
定的”试用民法原理进行辨析。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合同责任的承担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问题。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一般来说,合同关系实际接触结束,合同当事人便退出合同领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也不会再产生任何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3)合同关系的结束意味着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可能还会继续存在,因此,虽然合同的实际接触已经结束,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完全退出合同领域,缔约各方仍然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对原缔约各方发生实际的作用。
3.请对“无过错则无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有无罪过”进行辨析。此说法不完全正确。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在人的行为中,如果缺乏故意或过失这两种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罪过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无罪过即无责任的说法是正确的。由于其他事实情况也可以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对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性质的变化,所以说,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有无罪过”的说法是过于绝对的,是错误的。
4.有的学生说“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请辨析。1)该题表述不完全正确。该题表述反映的是因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2)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欺诈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3)该说法把因欺诈所谓的民事行为一概认定为无效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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