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份额出质
孙从青
所谓出质,就是把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拿出来质押。一般在融资的时候,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按照中国现有法律规定,担保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等五种方式。比如张三向银行借钱,银行会要求张三拿房产做抵押。用不动产做担保,我们叫做抵押。虽然小轿车是会动的,我们也把它叫做不动产,因此,用小轿车做担保,我们也叫做抵押。如果用动产做担保,我们就把这种担保方式叫质押。“质押”的“质”,和人质中的“质”,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常用来质押的财产有保单、仓单、存单、股权、以及本节要讨论的财产份额等。那保证是什么意思呢?通俗的说就是傍大款、抱大腿。比如张三银行借款,银行说:“瞧你这穷酸样儿,一看就是还不起钱的,不借。”张三说:“我是没钱,但是我有个有钱的干爹啊。我还不上,隔壁老王帮我还。”银行知道隔壁老王很有钱,在富豪榜排前一百名。银行就问隔壁老王,说:“张三我们借钱,说你能给他做保证,你愿意签字画押吗?”隔壁老王说:“没问题。张三还不上,我帮他还。”在这里,隔壁老王承诺,如果张三还不上,由他来帮忙还款,就叫保证。
那什么叫留置呢?这种担保方式其实不常见。还是用张三做众演员。张三李四加工一批零件,说好等加工好了,取货的时候付加工费。过了几天,李四通知张三,说:“零件加工好了,你过来取吧。”张三过来一看,这批零件加工得很好,质量都没有问题。张三很不好意思的对李四说:“李老板,真不好意思。我这几天资金周转不开。你看能不能这样,我先把这批零件取回去,马上就能组装成成品卖出去。成品卖出去,我就付你的加工费。”李四能答应他吗?不能答应,张三的人品之差是众所周知的,如果让他把零件取回去,那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还这笔加工费。那李四能这样说吗?“不行,你不付加工费,这批零件你一个也别想拿回去。”这样也是不行的,因为这批零件的价值肯定比加工费要大很多。李四正确的做法是扣留下张三的一部分零件,这部分零件的价值应当与加工费相当。当张三付了加工费,李四再把扣留的这部分零件还给张三。这种担保方式就叫留置。我们再换一种情况,看看是不是留置。假如在刚才的案例中,李四同意了张三的要求,并约定好,张三要在两个月内还李四的加工费。张三的人品果然很差,把零件取回去之后,很快做成成品,卖出去了,赚了一笔钱。但是,张三自己天天吃香的喝辣的,两个月早就过去了,就是不还李四的加工费。李四催了几次,张三就是推三阻四,各种借口,反正就是不还钱。李四忍无可忍,跑到张三家里,一看张三有台奔驰车,你不仁别怪我不义。李四就把张三的奔驰车开走了,对张三说“你
的奔驰车押我这儿,不还加工费,你的车就别想取回去。”问题来了,李四扣张三的奔驰车,这个行为算留置吗?不算留置,留置必须是基于业务关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如前面的案例中,张三把零件委托给李四加工。李四是因为这笔业务,才占有张三的零件的。而如果像后面的案例,李四跑到张三家中把张三的奔驰车开走,就不是基于业务关系而占有张三的奔驰车。有人说,张三委托李四加工零件,不也是有业务关系的吗?可以这样理解,委托加工零件这件业务和奔驰车是没有关系的。因此不能说李四是基于业务关系而占有张三的奔驰车。
最后说一下定金,这个可能很多人都比较熟悉。买东西经常要付定金。“定金”的“定”,是确定一定及肯定的“定”,和言字旁的“订金”是不同的。宝盖头的“定金”是担保方式,言字旁的“订金”不是担保方式。还是用案例来阐述一下什么是定金。张三李四买一批零件。李四说“你要的这批零件,我没有现货,要新开模具给你做。要是我做好了,你却说不要了,那我就亏大了。这样,这批零件总价100万元,你付20万元的定金给我,剩下的钱交货的时候再付。”张三付了20万元定金给李四,此后,有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张三反悔,他不想买这批零件了;第二种可能,李四反悔,原材料涨价,他不想卖了;第三种可能,无惊无险,双方都没有反悔,顺利完成交易。在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张三反悔,应该怎么处理呢?张三
已经付给李四的定金就不能要回来了,成为李四的收入。因为李四已经开始为张三加工零件了。如果张三不要这批零件,李四肯定有损失,这定金用来弥补李四的损失。第二种情况,李四反悔,不想卖零件给张三,该怎么处理?李四应该将20万元定金返还给张三。另外,还要额外支付20万元给张三,用于弥补张三的损失。第三种情况,顺顺利利完成交易,那20万元的定金就抵做货款,张三在取货的时候,再支付剩下的80万元货款就可以了。
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财产份额出质,就是一种担保方式。我们把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担保的条文全部出来,看看会发现什么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面的规定中,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是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当然,这样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也同样是有效的。下面,我们还是请出我们的众演员,张三、李四、王五、赵六,让他们四人来演绎一下,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担保将会如何进行。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张三、李四为普通合伙人,王五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下有一部奔驰车,价值100万元。
张三这个人人品有问题,我们是知道的。张三想买套别墅,用于享受生活。但是,别墅很贵,张三他自己的钱,连首付都不够,那怎么办呢?他把主意打到有限合伙企业。
张三的第一个想法是,我去大款赵六借钱。张三对赵六说:“赵老板,我想向你借100万元。”赵六看看张三,说:“借100万元可以。你拿什么做担保啊?有房产吗?有车辆吗?”张三说:“我可以用一家企业做保证。”赵六说:“行。只要你拿来公章,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我就借给你。”
纸终究包不住火,张三的事情还是东窗事发,被李四知道了,李四拿着合伙企业法对赵六说:
“你看,法律明文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这件事没有我的同意,张三跟你签的这份担保协议无效。”
赵六把张三过来,对他说:“你怎么回事。你到底说话算不算。”张三不慌不忙的拿出合伙协议对李四说:“你说的事,我早就考虑过了。你仔细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我们要先来看看合伙协议是怎么约定的。你看,合伙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每位合伙人均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负责处理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怎么样,你没话说了吧?”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情况。张三作为普通合伙人,他用合伙企业名义,与其他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是有效的吗?当然是有效的。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就是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处理合伙事务的。那可能有人会有疑问,说在这个案例中,那是因为合伙协议是有规定,普通合伙人有权处理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那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或者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那是不是张三签的这个担保协议就没有效力了呢?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尽管合伙协议中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
留置是什么意思保,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中这样的约定,对于外部的善意第三人赵六来说,是没有效力的,因此,只要赵六不是和张三恶意串通,那这样的担保协议就是有效的。
那可能有人会说,合伙协议中如果没有相关约定,那是不是要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因此,对外担保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张三与赵六签订的担保协议,没有经过李四的同意,因此是无效的。这个问题就很难了,在此不做过多的理论分析。我的个人意见是张三与赵六签订的这份担保协议,尽管没有李四的同意,但是也是有效的。
我们再来推演第二种情况。张三对赵六说,“我可以用合伙企业作为担保。”赵六说:“就你们那破企业,值不了几个钱,就算用合伙企业做担保,我也不敢借100万元给你。”张三说:“哪能不值钱,光那台奔驰车,市场价也在100万元以上。”赵六说:“那不如你就用那台奔驰车做抵押,我借给你100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张三一个人把属于合伙企业的奔驰车拿出去做了抵押,这样的行为是有效的吗?
我们还是要看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刚才我们说过,尽管汽车是会动的,但是我们也都认为汽车属于不动产。那么,什么叫处分呢?处分包括买卖、抵押、租赁、继承、赠与等行为。因此,张三把奔驰车抵押给赵六,就属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所以,第二种情况的答案和第一种情况的答案是相同的。即使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或者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张三将合伙企业的奔驰车抵押给赵六,这个行为都是有效的。如果张三的这个行为,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了损失,那其他合伙人也只能张三要求赔偿。
接下来分析第三种情况。张三想借钱,但是,他的意图被李四知道了,李四把合伙企业的公章收好,并且天天跟在张三后面。张三一说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或用合伙企业的名义做担保,李四就对出借人说,“作为合伙人,我不同意,你们要真签担保协议,那我们就法庭上见。”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一直没有借到钱,很是郁闷。
突然有一天,张三听到了一个新闻,说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权都给质押了。张三一想,股权能质押,那我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也能质押吗?于是,张三又到赵六,说:“我可以把我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你,你借给我100万元。”李四还是跟在张三的后面,他说:“这事我不同意,你的财产份额不能质押。”张三说:“公是公、私是私,我懂。但是财产份额是我自己的,凭什么我不能处置?”
李四拿出合伙企业法,说:“你看第二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在第三种情况下,张三未经李四的同意,能够将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吗?答案是不能。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因为合伙企业是人合性质的。如果张三把他的股权质押给了赵六,万一到了还款期限,张三没钱还给赵六,那就面临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赵六用财产份额抵了债权,赵六成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二种可能,赵六把财产份额卖给了田七,自己拿钱走人,田七成了合伙人。无论是赵六成为合伙人,还是田七成为合伙人,都是李四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法律强制规定,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就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
众演员张三、李四、赵六、田七都表演了。下面轮到王五登场,情况会如何呢?前面说过,王五是有限合伙人,他遇到和张三同样的问题,他怎么办呢?
王五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做抵押,或者用合伙企业做担保吗?显然不可能,他是有限合伙人,车都不让他碰,公章他也接触不到,有心无力。
那王五能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做质押担保吗?
答案是:一般情况是可以的,特殊情况是不行的。所谓特殊情况,就是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将其财产份额用于出质。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就是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当然,王五也不是乖宝宝,如果他和张三一样,根本就不管合伙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偷偷和第三方签订了将其财产份额用于质押的协议,那这样的协议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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