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公布日期】2020.03.23
∙【字 号】津人社局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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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0年3月23日
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双创”战略,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政府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下称借款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区已有经办银行可继续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新确定的经办银行应按规定方式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基金,是指由各区政府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级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指导各区落实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组织实施重点创业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下同)、“项目+团队”成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各区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游戏全屏设置
第七条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第三套人民币
第八条 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当年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规定条件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第九条 经本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团队”成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重点创业体、“项目+团队”成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上浮至50万元,以同一个“项目+团队”成员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经办银行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还款能力、经营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2年。经办银
行认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借款人累计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次。
第十二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采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以LPR加100个基点为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具体数值由经办银行根据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担保机制
第十三条 受托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反担保,包括自然人担保、联保、企业法人担保、财产抵押、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等;允许创业园、孵化器、产业园、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等平台为其管理服务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对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经市人才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团队”成员;大黄
(二)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
(三)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四)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国家级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借款人。
第十五条 鼓励经办银行和创业担保基金共担风险,贷款本金损失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级政府部门与经办银行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在利用创业担保基金为借款人获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同时,鼓励其他担保机构为
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同时,鼓励经办银行采取其他形式的担保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并鼓励对第十四条规定的借款人取消担保。此外,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
第五章 创业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文化建设方案 受托担保机构应将创业担保基金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其利息收入应按期转入创业担保基金。创业担保基金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政策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基金年度调剂机制,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在市级投入资金额度内,对创业担保基金闲置较多的区予以适当调减,对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较快的区予以适当调增,促进提升全市创业担保基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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