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09
∙【字 号】宛政办〔2021〕42号
∙【施行日期】2021.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政办〔20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北向资金是什么意思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924号)、《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发改〔2017〕10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北京市专项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使用北京市对口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对口协作资金使用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用于非营利性项目。根据需要可探索贷款
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但需报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工作主线,重点支持水源区水质保护、产业转型、人力资源开发、科技创新、交流合作、乡村振兴等领域。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项目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估等,负责指导项目财务结(决)算、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
第六条 市京(津)宛合作中心作为对口协作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在使用对口协作资金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口协作项目的谋划、储备、筛选、审核、监管和评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宏观指导、投资计划上报及下达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对口协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根据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五年规划安排和水源地发展需求,建立对口协作项目储备库,每五年为一个周期。项目储备库实行首次集中录入,年度动态调整,实现规划一批、储备一批、成熟一批、实施一批、补充一批、退出一批。市京(津)宛合作中心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要坚持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直接保水质项目,坚持公共属性、独立完整性,支持应当由当地政府投入的公共领域、民生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坚持示范效应,支持有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项目单位要根据行业、地域实际,紧紧围绕“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要求,精准组织谋划,对储备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要素保障等方面的科学论证,提高储备项目质量。项目谋划储备要重点聚焦对县(市)发展带动大、社会效益好的产业升级、生态环境治理、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京(津)宛合作中心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筛选、初审、评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按照“县级(市直单位)初选、市级审核、组织上报”的步骤和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县级(市直单位)初选。各县(市)、市直项目单位对口协作部门负责组织筛选年度对口协作项目,形成下一年度项目初步计划,并向市京(津)宛合作中心报送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单行材料。项目单行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承诺书等。
第二阶段:市级审核。市京(津)宛合作中心牵头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评审,对项目初步计划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项目组织修改完善,形成年度申报项目计划表,由市京(津)宛合作中心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行文。
第三阶段:组织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年度项目计划表上报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时做好市级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工作。该项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直项目单位及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应结合项目工作或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90天内开工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复概算,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按时完成调度任务,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财务、资金管理规定,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严格建设程序,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强化内部管理,主动接受京(津)宛合作中心、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向相关部门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 实行月报制度。自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对口协作负责部门每月25日前向市京(津)宛合作中心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市京(津)宛合作中心每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