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四号线
北京地铁四号线长28.65千米,位于北京西部市区;南起丰台区的马家楼,穿越宣武区和西城区,北至海淀区的龙背村,南北向运行;全程共有24个车站(其中23个在地下),总投资约为153亿元。
1项目背景
城市轨道交通造价高昂,地下线每千米5亿元左右(地面线每千米2亿元左右)。但是地下轨道交通运量大,速度快,不占地面,可以有效的缓解城市交通拥挤,解决乘车难的问题,是各国大城市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主要途径,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城市轨道交通的竞争对象是公共汽车。由于无须建路,公共汽车的成本要低得多。在此竞争之下,轨道交通的票价不可能定的太高。在如此高的投资和运营成本下,地铁很难赚钱,现有地铁线的运营都是靠政府的补贴。基于这样的认识,2003年10月,《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正式颁布实施;2003年12月,北京市政府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轨道交通项目可以按照政府与社会投资
7:3的比例,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地铁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北京地铁四号线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发的。
鉴于北京地铁四号线的社会效益,北京市政府计划通过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70%的资金(约107亿元人民币),其余30%的资金通过项目融资由私人开发商提供。这种资金安排,难以直接应用BOT模式,而创新开发策略要满足两个要求: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政府资金,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私营企业的管理效率,避免政府对私营企业的不当干扰。为此,北京地铁四号线分拆为A、B两个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和建设,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投资的公司来完成;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两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后,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和维护一定的年限,通过票价收入及非票价收入(如广告、零售、通信、地产等)回收投资和赚取利润。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概括如下。
①2003年11月,北京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市基础建设投资融资平台正式成立;成立之后便着手于制定了四号线市场化运作的初步方案,并开始与香港地铁等多家战略投资者进行接触,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展开。
②2004年4月、6月,市发展改革委分别组织召开了奥运会经济市场推介会,北京地铁四、五、九、十号线国际融资研讨会等一系列大型招商推介会,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对以四号线为重点的北京地铁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招商活动。
③2004年9月,形成《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市发改委组织对方案进行了评审并上报市政府。同年11月,北京市政府批准了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四号线特许经营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
④2004年11月,北京市交通委牵头成立了四号线特许经营项目政府谈判工作组,与“港铁-首创”联合体、“西门子-中铁工”联合体等社会投诉者就《特许经营协议》的竞争性谈判正式开始。
⑤2005年2月初,政府谈判工作组与优先谈判对象“港铁-首创”联合体就《特许经营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⑥2005年2月7日,北京市交通委代表市政府与“港铁-首创”联合体草签了《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为30年。在特许经营期内,合资公司依法承租并获得在经营期内
对地铁四号线A部分的经营、管理和维护权,票价仍将由北京市政府统一制定,如果票价亏算较高,政府会适当给予补贴。期满后,合资公司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北京市政府。
2.投资结构
香港地铁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和北京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合资成立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香港地铁公司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占49%的股份,北京市基础建设投资公司占2%的股份。在持股的3家企业中,香港地铁公司在香港地铁建设与运营方面累积了30多年的经验,能将香港地铁的运营经验和服务理念复制到四号线;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则是直属北京市的企业,投资房地产、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市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并依照《公司法》在原北京地铁集团公司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一级基础设施投资融资平台,对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属北京政府所拥有,主要经营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融资和资本管理业务。这种组合,为地铁四号线的高质量建设和运营打下了基础。
3.资金结构
该项目总投资为153亿元,其中七成(约107亿元)由北京市政府出资;另外三成(约46亿元)由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项目共公司)负责筹资,该公司注册资本约15亿元人民币(股本资金),大约2/3的资金采用无追索权的银行贷款。在项目公司中,香港地铁公司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各投资约7.35亿元(各占49%),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约3000万元(占2%)。
4.项目融资结构
北京地铁四号线的A部分采用代建的方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筹集建设,组建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公司”)进行实施。B部分由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运营公司”)承建。根据与北京市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项目运营公司只负责地铁四号线B部分的融资、设计和建设,而A部分项目设施则通过“资产租赁协议”从项目建设公司获得使用权,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包括5年的建设期),项目运营公司要负责四号线项目设施(包括A部分项目设施和B部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在四号线项目设施中从事非客运业务),并按照适用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获取票款和其他收益。待特许期结束后,项目运营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资产租赁协议“的规定将A部分项目设施(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A部分项目设施所有权)交还给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同时将B部分项目设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北京地铁四号线的融资结构如图8-4所示。
在四号线项目中,市政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在建设期内将监督项目建设公司确保土建部分按时按质完工,并监督项目运营公司进行机电设备部分的建设。四号线运营票价实行
政府定价管理,采用计程票制。在特许期内,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同网同价的原则,制定并颁布四号线运营票价政策,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票价。运营期内按有关运营和安全标准对项目运营公司进行规制。在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等紧急事件时,市政府拥有介入权,以保护公共利益。如果项目运营公司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是政府有权采取包括收回特许权在内的制裁措施。市政府也要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四号线项目中,项目运营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对在特许期内设计和建设B部分项目设施及运营和维护四号线设施所需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贷款)的获得负全部责任。在建设期内,项目运营公司应确保其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主要义务还包括: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申请B部分建设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许可;负责B部分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按“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关键工期、进度计划和建设标准完成B部分项目设施的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及时向项目建设公司提供B部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变更文件(如有),并向项目建设公司提供与丝毫向建设相关的分享工作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进度信息、性能指标等,前述信息、资料和文件的电子版(如有)亦应同时提供);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进行接口工程的中间验收; 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组织进行四号线试运行,与项目建设公司共同按照适用法律组织 完成四号线的竣工验收; 按 “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接受北京市政府的监督和检查;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在建设期为B部分建设工程的建设购买保险。
在运营期内,项目运营公司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运营、维护和更新四号线项目设施。提供客运服务,具体包括:按协议中的规定提供客运服务;按协议中的对顶确保地铁安全运营;执行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地铁运营票价,并根据适用法律和协议规定接受北京市政府的价格监督检查;进行四号线项目何时的维护和更新,但是项目运营公司有权将四号线项目设施维护的辅助工作委托第三方;按照协议的规定服从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服从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统一调度安排,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提供资料。
在运营期内,项目运营公司将按照协议执行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运营票价,并依此按年计算实际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如果实际平均热刺票价收入水平低于协议中规定的调整后的测算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北京市政府将按照协议规定就其差额给予项目运营公司补偿。如果实际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高于协议中规定的调整后的测算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项目运营公司将按照协议规定就其差额返还给北京市政府,或经北京市政府同意,以项目运营公司增加租金的形式支付给项目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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