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
次挂牌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备案文件形式不完备的,北金所通过主承销商告知融资人予以补正;补正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融资人放弃本次备案;北金所以合理方式通过主承销商告知融资人。
第三章挂牌和转让
第十五条债权融资计划应在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挂牌。
第十六条债权融资计划须通过北金所转让,北金所可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匹配及其它转让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债权融资计划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竞价成交等转让方式。
北向资金是什么意思第十八条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第3个工作日起,北金所终止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转让申请。
第十九条债权融资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每期债权融资计划转让应满足实际持有人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条件。
第四章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产品信息初始记载、产品信息变更记载、产品信息注销记载服务。
第二十一条北金所协助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相关方办理资金划转。
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应满足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和监管部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5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及法律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前,应签署风险揭示书,知悉债权融资计划风险,并将依据融资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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