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
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1、2014年3月31日星期一
今天第一天到律所报道。有幸能到全国排名前几的大律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实习,跟着主任团队做事学习,自己下定决心一定要好好努力。本团队的业务主要是政府服务和企业法律顾问,也就是说非诉业务居多。律所其他合伙人则在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各领域各有所长。
今天到岗第一天就接到一个任务,对我们团队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投融资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回复:
一、目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贷款资金不能使用的各项规定;国家各部委涉及贷款资金使用的各项监管规定。
二、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投资禁入的有关明文规定。
三、集团内部以及与各子公司之间资金拆借过程中有关明确规定不能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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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前借款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协议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我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法条索检,并将索检结果记录在文本中。
下午跟大美女毛律师去望城区一个顾问单位就该公司法务主管离职的交接问题与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接洽。
2、2014年4月1日星期二
今天毛律师去宁乡的法律顾问单位坐班了,我继续完善昨天的投融资部法律答疑意见书,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条索检查询结果,除了《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企业资金借贷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在法律规制的三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作出明文规定,对企业资金拆借的
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而按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中心内容是:“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对企业资金拆借持反对态度,并无许可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的明文乃至对资金拆借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3、2014年4月2日星期三
今天接到一个任务就是审核顾问单位的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第一次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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