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律师聘用管理办法 |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外部律师聘用工作,保证外部律师服务质量和效率,合理控制费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下属公司。各下属公司可依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 术语和定义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部律师:是指为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及提供非诉事务、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以下简称“专项服务律师”)。
四、 职责
4.1 公司法律风控部是公司外部律师聘用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4.1.1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聘用外部律师的建议;
4.1.2 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和评价;
4.1.3 负责公司专项服务律师的聘用、管理和评价;
4.1.4 根据具有公信力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及律师评价、过往业绩等因素综合考量,并在对各下属公司报送的各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进行审定后,选聘律师事务所。
4.2 各下属公司设立法律机构的,法律机构是下属公司外部律师聘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下属公司的外部律师聘用工作;未设立法律机构的,应指定专员负责外部律师聘用工作。各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专员的主要职责是:
4.2.1 根据下属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公司法律风控部提出聘用外部律师的建议;
4.2.2 负责下属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和评价;
4.2.3 负责下属公司专项服务律师的聘用、管理和评价;
4.2.4 向公司法律风控部报送各地律师事务所信息、向公司法律风控部提出调整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4.2.5 根据公司法律风控部的建议,经综合考量后报公司法律风控部批准,选聘律师事务所。
4.3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填写8.1《外部律师聘用登记表》。各下属公司在聘请外部律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法律风控部报送8.1《外部律师聘用登记表》进行备案。
五、 工作内容和程序
5.1 聘用外部律师的情形、条件和程序
5.1.1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聘用外部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1)根据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业务需要聘用外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
2)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经济利益或声誉有重大影响的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需要聘用外部律师代理的;
3)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重大合同、项目需要聘用外部律师参与尽职调查、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和草拟法律文件或提供其他非诉事务法律服务的;
4)其他需要聘用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
5.1.2 法律关系简单清晰、执行难度不大、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经济利益或声誉影响不大的诉讼仲裁案件,或易于处理的非诉事务应由公司法律风控部及各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处理。
5.1.3 聘用的外部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公司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规模,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业绩良好;
2)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律师执业年限不低于五年;
3)处理纠纷、诉讼仲裁案件的律师,应具有较强的协调办案能力;
4)近三年未受过律师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客户投诉;
5)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律师职责;
6)与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没有利益冲突或其他影响为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提供服务的利害关系;
7)律师费用合理;
8)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5.1.4 聘用外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由公司法律风控部及各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专员负责办理向本公司领导的报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报批文件。
5.1.5 聘用外部律师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的,由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经办该业务的职能部门提出需求,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选定律师人选后,由该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向本公司领导的报批工作,公司法律风控部及各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专员会签报批文件。
法律风控部及各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专员聘用外部律师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的,由公司法律风控部及各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专员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向本公司领导的报批工作,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报批文件。
5.2 外部律师的费用
5.2.1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
、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法律顾问的姓名、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保密承诺、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等。
5.2.2 聘请专项服务律师提供非诉事务法律服务的,应签订《律师服务合同》;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上述合同的内容应参照《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内容,《委托代理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
5.2.3 聘用外部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充分考虑业务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及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的资历等各项因素,当地公布律师收费标准的,应参照该标准。
5.2.4 支付外部律师费用应坚持节约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事后付费或阶段性付费的方式,采取阶段性付费方式的应注意控制付款进度。诉讼、仲裁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处理结果,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付费。
5.2.5 聘用外部律师的费用超过20万元的及诉讼、仲裁案件采取风险代理的付费方式可能超过20万元的,应至少向三家律师事务所询价或采取比选、招标等其他方式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选。
5.2.6 聘用诉讼、仲裁律师采取比选、招标方式的,可由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向初步选定的各律师事务所提供案件有关资料,各律师事务所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包括案情分析及代理意见、诉讼效果预测、代理费用及代理期限等内容的代理方案。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对方案进行优选后,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选。
5.3 外部律师的管理和评价
5.3.1 公司法律风控部及各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应建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情况登记制度。对常年法律顾问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进行详细的记录。每年度末,对所聘常年法律顾问当年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填写8.2《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评价表》,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实行一年一聘。
5.3.2 公司法律风控部及各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应对专项服务律师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结果进行评价。专项服务完成后,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应及时填写8.3《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评价表》;对于非诉事务,应及时征询经办该业务的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填写8.2《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评价表》,作为今后是否继续与该律师合作的参考依据。
5.3.3 公司法律风控部应根据对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服务律师的评价结果以及律师行业的实时变动情况、公司的业务需要,及时调整律师事务所信息库名单;各下属公司法律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员应根据各下属公司的上述评价结果及当地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向公司法律风控部提出调整律师事务所信息库名单的建议。
5.3.4 对外部律师的评价结果是支付外部律师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5.3.5 如发现外部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或解聘,给公司及各下属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尽勤勉义务,工作质量差、效率低,代理工作或提供的法律服务没有达到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要求;
2)在为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项目、合同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发现重大的法律风险,或适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偏差、错误,给公司及各下属公司造成损失的;
3)因工作疏忽、失误或未尽职责,造成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合法权益未能在诉讼、执行程序中得到应有法律保护的;
4)在担任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案件代理人期间,为与己方有利益冲突的个人、单位或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5)未经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同意,擅自将委托事宜转给他人代理的;
6)违反保密约定,向第三方泄漏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
7)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重复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8)接受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委托后,故意损害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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