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一同天下之义:这是墨翟提出的法律起源论。他认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用“兼相爱”和“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以建立的秩序。
三不足::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恤”在王安石变法时,许多守旧派纷纷以天变为依据,认为灾异是上天对新法的惩处,王安石认为,法应随时而变通,以安国安民为目的,不能照搬成法,故“祖宗不足法”守旧派又以人言可恤阻止变法,认为新法违背人意,王安石认为立法不应以人言为准则,只要利国利民。“人言不是恤”“三不足”表现了王安石变改旧制的决心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
权能分治::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其中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
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趋时更新:是明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首先,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其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再次,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总之,王夫之的结论是:“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从而主张:“以古之制,治古之天下,而未可概之以今日者,君子不以言事;以今之宜,治今之天下,而非必之后日者,君子不以垂法。”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这是这是这是这是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 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上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但是,他又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立法离不开贤人。其二,执法离不开贤才。 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这种法治、人治的统一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用人才。 王安石指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他建议恢复“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为考试内容,考试合格“始出宜”,充任司法官吏。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原心定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原
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大德而小刑:意思就是要重视品德方面的教育不过度以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威慑。是自西汉政治家、大儒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并加以系统地阐发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前德而后刑的思想,其在中国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阳德阴刑”,德主刑辅、《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等内容。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竹刑: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道法自然: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任法而治: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重轻罪:指加重轻罪的刑罚。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唐律疏议》:是指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它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
除收孥相坐律令:指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西汉文帝时明令废止。
天人感应: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董仲舒把天视为最高的主宰者,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以鼓励。
治法在人:是魏源关于选任良吏执法的主张。他特别强调立法之后必须选拔良吏去认真执法。
天法:太平天国革命时,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维护农民利益的法律称为“天法”。
戊戌变法:指1898年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通过光绪皇帝所进行的资产阶级政治改革。这次运动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指在辛亥革命后,由当时的南京临时政府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理学 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
流。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铸刑书 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 “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五常指的是什么为国以礼
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为政以德 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父子相隐 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化性起伪 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
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兼相爱,交相利 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
天志 “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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