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衙的“天理国法人情”
作者:郭涛
来源:《文化产业》2014年第10期
作者:郭涛
来源:《文化产业》2014年第10期
摘 要:“五常指的是什么天理、国法、人情”这里的“天理”是指天然的道理、自然的法则,“国法”是指国家的法纪,“人情”指的是民情或民意。这六个字是给县官一点判案的启示——也即做事循天理,断案凭国法,处事合人情。其最终目的就是想让自己在处理政事时,能够的冷静分析事情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了解各个层面的利害关系,到处理事情的最佳途径。这也是知县施政办案的基本纲领。
关键词:天理;国法;人情;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0-00-01
正文:当历史的车轮碾碎了一切封建旧制,数以千计的封建时代官署衙门近乎绝迹时,内乡县衙以仅有的完整标本得以侥幸留存,成为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内乡县衙二堂屏门上悬挂一“天理、国法、人情”匾额,此匾为内乡县衙现存建筑主持营建者章炳焘所撰,意在表明自己的为官之道,即做事循天理、断案凭国法,处事合人情。
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
内乡县衙“天理国法人情”匾额悬挂于二堂屏门,与二堂相对。二堂现为“琴治堂”,过去曾叫“退思堂”,二堂是知县对一些大案、要案预审,对一些民事案件息讼调解,大堂审案中临时休息深思的地方。清代,知县集一县行政与司法职权于一身,处理一方案件是其重要职责,此匾悬挂于此有其特殊的含义。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观念中,立法是一个总结“人情”、整理并升华“人情”的过程;司法是“人情”在争论事件中的演练或操作过程;守法即是以法律化的“人情”约束个人私欲的过程,衙门的司法处处必须体现人情、满足人情。内乡县衙二堂屏门的“天理国法人情”,也是强调司法过程中要处理好人情。
古代中国自两汉开始,儒家理论逐渐成为统治者的政治指导原理,就确立了所谓“德主刑辅”的传统政治原则。法律从秦汉时期那至高无上的地位跌落下来,国家被认为应该在其他地位更高、包容性更大、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指导下,经过调节,才能实施运用于各个具体案件。这些原则就是所谓的“天理”、“人情”,亦即“情理”。只会简单的按法办事的法官都被视为“俗吏”,真正的士大夫为官处事应该是能够站在法律之上,瞻前顾后,以天理、人情或
情理协调法律的才是理想的法官。
天理国法人情的裁判价值
“天理”原指天道,自然的规则,或是儒家所说的人善良的天性。《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后世儒家将两者的意义结合,尤其是宋儒理学之说盛行,以天理指自然界和人类共同的规划,如三纲五常之类礼教的最基本原则。直到今天,人们碰到某些认为极端不平之事的时候,还会脱口而出“天理难容”这四个字。
“人情”一词原指人类具有的共同的情感,所谓“人之常情”。这里的人情是指不过分,不苛求,存大体,容小过,“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论语》中的“恕”之道。东汉时名儒卓茂为密县县令,县里有个百姓来告发亭长收受了他送的猪肉等礼物。卓茂听了,把他叫到一边问:“这些东西是亭长你的吗?”那人说没有。卓茂又问:“你是因为有事求他才送他东西的吗?”那人也说不是。卓茂不以为然地说:“礼尚往来,年节馈赠,互通有无,不是挺好的吗?这有什么好告的呢?”那人说:“法律不是严格禁止官吏收受下属百姓的礼物吗?”卓茂笑道:“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要是都严格按法律处理,那就先得治你的行贿罪了。”(《后汉书·卓茂传》)
在儒者看来,法律过于死板,过于严酷,必须要以这样的“人情”来调节。所谓“王法本乎人情”、“人情大于王法”之类的说法都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唐朝史学家颜师古对《汉书·循吏传》注解为:“循者,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郑克在《严明》一门注:“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他所说的人情也是不要死抠法条的意思。能够在掌握法律原则的同时又能体谅人情的才是受人称颂的好官。
天理国法人情背后的故事
内乡县衙二堂“天理国法人情”这六字匾额,说起来还有一个典故。说清光绪十八年,章炳焘知任内乡县令,上任之初与其他县令一样,邀请县内豪绅富贾等有头脸的人物大摆宴席,以入乡问俗,共谋治县大计,以求得他们的支持。这天,县衙大堂内外,宾客满棚,其乐融融。章炳焘先致词发言:“章某能到贵地为官,这是与内乡百姓的缘分,只是初来乍到,人地生疏,还望各位多多指教,多多支持,请大家开怀畅饮。”酒过三巡,众人听说章炳焘能写一手好字,便劝章炳焘为县衙题写匾额,章早已胸有成竹,趁着酒兴挥笔写下了“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并解释说,这六个字就是章某以后为政处事的宗旨,意为“做事循天理,断案凭国法,处事合人情。”在场的人无不赞叹。这时有人夸耀说,这真是一字千金啊!章炳焘
笑着说,依你所说,我这六个大字就能值六千金了?众人附和齐声说,岂止千金,万金也不多。章炳焘说,各位过奖了,诸位请看,这县衙破旧不堪,言说民非政不治,国非政不举,官非署不立,我来到内乡就要以这里为家了,章某欲修县衙,可惜国库空虚,百姓贫苦,我又囊中羞涩,这幅字不说万金,也不说六千金了,就当千金拍卖,权用作修县衙了,望各位资助一二。此话一出,热闹的场面顿时安静了下来,众人面面相觑。过了一会,一老者站起说,穷书生捐纹银十两,并当场写下了字据。一介穷书生能捐纹银十两,那些富绅大贾岂肯落后,遭众人耻笑?不多时,千金之数已绰绰有余。再加上章炳焘在其后审理案件时采取“赢捐输罚”政策又筹集了部分银两,修建县衙采取“以工代捐”等方法,用三年时间建起了这座规模宏大的内乡县衙,并将这六个大字悬挂于二堂屏门之上,身坐二堂审理案件时抬头可见此匾,时刻提醒自己要以这六字作为自己审理案件宗旨。章炳焘引用古代循吏“天理国法人情”六字真言,不但为修建县衙筹来了银两,也以委婉的方式公布了自己为政的宗旨。
“天理国法人情”在古代中国的法治史上闪烁着智慧的光辉,赏玩之余,我们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去领略和感悟它蕴含的精髓。国法无须是一座巍然不动的大山,在天理与人情之间游走,到一个普遍易于接受的位置,以灵活的方式调整宗法制度,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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