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 年度 )
自评时间  12  自评等级              
复评时间                复评等级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督促指导我区普通中小学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全面加强学校管理,不断强化师资队伍,深入推进课程实施,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创新办学特,充分挖掘发展潜力,实现学校内涵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系列意见,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教育督导评估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和谐发展为宗旨指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优化学校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协调和快速发展。
(二)评价原则
1.规范与创新相结合。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基础上,鼓励学校积极创新管理机制和工作方法。
2.导向性与激励性相结合。充分发挥学校评估的导向和激励功能,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以及学校的发展。
3.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评估过程中依据评估内容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价。
4.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对学校的评估既注重对学校办学绩效的评估,又注重对学校教育工作过程的评估,促进学校发展与工作的改进。
5.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评价既遵循教育规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又依据学校实际、突出评价重点,关注指标的可操作性。
二、评估指标
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主要指标内容包括:办学条件(18%)、学校管理(14%)、师资队伍(15%)、课程实施(20%)、教育教学效果(28%)、办学特(5%6A级指标、27B级指标、50 C级指标,总分1000评价指标的主要依据:
1.办学条件评价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进行,分为4B级目标。
2.学校管理评价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进行,分为6B级指标。.
3.师资队伍评价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导意见》进行,分为2B级指标。
4.课程实施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进行,分为5B级指标。
5.教育教学效果评价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的意见》等文件,分为7B级指标。
6.办学特评价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特学校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分为主题目标、成果展示、社会影响等3B级指标。
三、评估实施
(一)评估方法
本方案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区教育体育局有关科室负责对全区中小学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分为日常过程评估和年终综合评估。日常过程评估的内容参照《普通中小学日常管理检查标准》(附件3),每年对全区中小学的检查不少于2次,原则上上半年6月份检查1次,下半年11月份检查1次,每次总分计100分,检查结果按20%折算计入总分;年终综合评估的内容依据《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标准》(附件1),每年进行1次,时间一般在当年年底或下一年年初,综合评估应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其结果按80%折算计入总分。各学校日常评估得分与年终综合评估得分之和,就是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得分。学校办
学水平评估按等级认定,评价结果分为A900分以上为模范学校)、B900分以下—800分为优秀学校)、C800分以下—700分为合格学校)、D700分以下为不合格学校)四个等级。被认定为模范、优秀、合格等级的学校A级指标各项得分均不得低于该类得分的下限。
(二)评估程序
1.校自评。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牵头的自评小组,开展自评工作。学校自评要充分体现全员性原则,动员师生广泛参与,要与学校对教职工和部门工作考核结合起来,与学校阶段工作总结结合起来。通过自评,对学校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
2.区复评。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区评估小组对全区中小学组织复评。高中、初中、中心小学和区直学校复评面为100%;对街道村级小学实行抽查法,抽查面在50%左右,抽查所数根据本街道内学校数量确定,抽查的结果按40%折算计入街道中心小学的评估总分独立建制的普通小学和无村级小学的学校小学部成绩分别降20分使用,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评估总分别按初中部、小学部各占50%的比重合计。
四、限制标准
1.学校未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不能被评为A级。
2.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①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被市教育主管部门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②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力的;
③违反有关规定、违背学生(家长)意愿,统一购买或指定购买各类教辅材料和学(玩)具的;
④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督导
⑤办学条件达不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标准的。
3.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C级及以上等级:
①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被处以全省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②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
③因学校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④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⑤因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力发生教职工或学生严重违法行为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五、评估结果的运用
1.学校办学水平的年度评估结果由区教育督导室公布,并作为区教育体育局对学校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对评估等级为模范、优秀的学校和校长进行表彰奖励,凡申请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评优、评奖的学校,都必须在上一年教育综合评估的模范、优秀类学校中遴选,校长的评优、评奖也应从模范、优秀类学校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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