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犯罪知识讲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讲座
一、从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说起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被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无论是络,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息已经屡见不鲜。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9年2月16日,17岁的陈某和16岁的小卢以及尚不满15岁的张某三人,因要办事身上没钱,遂来到安徽省宁国市某中学门口,计划在学生放学后,向该校学生借钱。待到学校放学后,三人立即向早前认识的学生借钱,谁知分文也未借得,在这种情况下,三人遂决定“实在借不到,就硬要。”于是先由年纪较小的卢、张二人在校门口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在两名学生处分别要来人民币2元和1元。随后,在听说一学生身怀320元学分款时,卢、张二人立即向其索借120元,该生当即拒绝,于是卢、张二人将其带到学校附近一围墙处,连同陈某一起继续言语威胁,此时,该生仍拒绝借钱给三人。于是,三人用暴力手段致使该学生被迫交出了120元。案发后,被抢学生立即报了案。随后,陈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卢、张二人也在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卢某和张某三人案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三人作出如下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三名被告人因为身上没钱临时起意抢劫之念,导致了一念之差,终获徒刑的结果,给社会、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呈现出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得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年龄界限由法律作出规定,各国大都以18周岁作为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初犯、偶犯多。
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
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
2、犯罪年龄低龄化。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3、未成年人犯罪涉财案件居多。
其主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经常上网,没有收入就出去盗、抢。而且团伙犯罪率很高。
4、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智能化。
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交通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而且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如
某院审理的刘峰盗窃案,17岁的刘峰预谋盗窃后,与被害人在饭店喝酒,其间刘峰偷偷溜到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然后若无其事回去继续喝酒;还有一次,给一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谎称租车,让其到某处接人,趁该司机家中无人之际去盗窃。
5、连续多次作案增多。
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三、? 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社会很单纯复杂的是人是什么歌 (一)主观原因
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
青少年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
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
例如少年犯张某,因与其同学攀比,追求高消费,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开庭审判时,他毫不隐晦地说:“家庭给我的钱不算少,但还比不上别人家的多。我要人家有的我要有,人家没有的我也要有,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去偷。”
2、法制观念淡薄。
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的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
某中学学生王某,在向其在信用社上班的嫂子借钱未能如愿,就在一个夜晚伙同两名同学乘其嫂子与另一女职工值班之机,持抢劫了信用社。审判人员提审时,他说:“我不懂得什么抢劫不抢劫,谁叫他们不借钱给我呢?我就是要报复报复他们一下,出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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