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员工异常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和线索
一、工作方面 |
(一)违反劳动纪律 |
1.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
2.频繁请假,不按时上下班且未按规定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
3.上班时无故长时间离岗、串岗,中途长时间离岗且不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不归; |
4.无故经常加班,正常时间不上班,周末时间加班加点; |
5.一段时间内不符合常规经常单独加班或套取同事工作内容; |
6.工作时间经常有非工作关系人员来访;经常接打电话且回避同事,或工作时间经常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
7.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不换岗或不执行强制休假规定。 |
(二)违反业务制度和专业纪律 |
8. 故意违规或刻意规避规章制度操作办理业务; |
9. 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或未经本行有权机关审批,擅自对外出具证明、承诺等相关书面文件,发送含有上述内容的; |
10. 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办理业务; |
11. 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私售“飞单”,误导或诱导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
12. 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通过本人或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空存、空取资金; |
13. 利用个人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支付手续费、收取具有劳务性质的费用;代本行信贷客户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垫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业务保证金,承兑或解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业务;通过本人及亲属账户业务违规虚增经营指标; |
14.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假借客户名义办理业务,获取客户密码,擅自修改客户信息;柜员办理本人业务; |
15. 业务办理不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审核业务资料,擅自减免操作环节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 |
16. 业务授权或审批未做到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有效审核凭证、有效核实业务,干预他人办理业务或要求他人违规办理业务,对明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
17. 受理自己工作权限以外的业务或超权限办理业务,未经批准加盖单位或他人印章,超权限持有或复制、盗用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将本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办理业务,违反制度规定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人员参与对账; |
18. 违规保管各类重要物品;无故收集、保留客户资料和敏感信息,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银企对账单、印鉴卡、身份证件、印章等重要物品; |
19. 私自窃取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违规查询、泄露或买卖客户信息;与外界交往过程中透露我行及客户尚未披露的重要信息,将内幕信息、客户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本行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 |
20. 一段时间内业绩指标突然大幅增加或下滑,或经常出现工作差错或差错屡查屡犯;有意回避、躲避本行监控设备监控或私自调阅、修改监控设备记录,重新抄录相关登记簿、账簿等并让相关人员重新签章;在各层级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问询相关业务时表现反常,试图掩盖事实; |
21. 不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时,不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
22. 在社会交往和日常工作中涉及商业贿赂、捆绑搭售及不正当交易,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
23. 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活动; |
24.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手段完成任务指标或骗取奖励、荣誉的; |
25. 多次尝试突破我行信息系统安全控制策略的。 |
二、经济方面 |
(一)投融资及负债异常 |
26. 自办或参股经商办企业,或以亲属名义但实际本人操纵经商办企业;擅自在企业兼职或参与经商活动,或与企业有异常资金往来; |
27. 违规与非法中介公司开展业务,与社会不法中介勾结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违法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以各种形式、在各种场所参与、、民间借贷、,为他人充当资金掮客或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为上述活动提供资金、担保、牵线搭桥、介绍客户; |
28. 利用本人或亲属账户与具有特征的公司客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或与其他个人或非融资类企业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并收取高额收益; |
29. 超出个人收入水平进行购买理财等投资行为,或从事超自身经济能力的高风险投资; |
30.与本行授信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
31.本人消费类贷款回流或进行违规投资; |
32. 利用本人或他人账户归集本人和客户资金,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信托、私募等产品,或替他人代持非上市股权; |
33. 将本行信贷资金回流到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伪造资料,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进行虚假骗贷; |
34. 经常以各种借口向他人借钱、或违规使用信用卡的; |
35. 借款数额较大,或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或被追讨债务的; |
36. 发生经营性举债行为。 |
(二)收入消费异常 |
37. 家庭生活、经济状况突然发生变化; |
38. 超出家庭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进行高档消费或参与炒房地产、炒股、炒汇、炒期货、投资及大金额购买; |
39. 存在频繁请同事、领导吃饭、娱乐等超常消费; |
40. 个人或利用他人信用卡频繁、大额、恶意透支,频繁利用POS商户套现或典当个人资产。 |
三、生活方面 |
41. 本人或近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监察机关调查、采取拘传、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留置等强制措施的; |
42. 参与以获利为目的打麻将、玩扑克和网络游戏以及购买私彩等活动,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资金、计算机网络、结算便利的; |
43. 涉黄、赌、毒,涉黑涉恐,酒驾、醉驾,违法涉诉; |
44.未经许可接受媒体采访,或违规通过各类自媒体对外发布不利于我行的信息; |
45. 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组织,或经常发布对社会和我行不满言论、不满情绪且思想偏激; |
46. 社会关系复杂,交往对象身份不明,从事外界活动内容不清,生活作风不检点; |
47.情绪不稳定或无端低落,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离索居,人际关系紧张,对日常活动兴趣显著减退;易激惹、烦躁不安、反应迟钝、多疑等; |
48. 未经批准出入境。 |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