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公布日期】1996.09.04
【文 号】保财发[1996]18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保财发(1996)18号 1996年9月4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总公司营业部:
  现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保财产保险总公司,以便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总公司)系统的
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作用,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各级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结合财产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保险统计工作在总公司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财产保险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保险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现代化的手段,全面、准确、及时、系统地对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财产保险统计提供的各种数据信息是编制保险计划的重要依据,并对保险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提出建议,确保全面完成保险计划。
  第五条 保险业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保险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全面的反映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
直辖市有几个、编制计划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向业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组织并参与业务部门开展业务活动分析,使统计工作为开展业务、完善条款、防灾防损、核定费率、降低费用等工作服务。
  第七条 通过系统的搜集整理资料,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统计资料档案,为开展业务、学术研究和经济改革工作服务。
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产保险统计工作实行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地、市中心支(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市、区办市事处)四级管理。
  总公司计财部管理和组织财产保险统计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系统的统计制度和业务统计报表,在报集团公司备案后,下达执行。
  二、对本系统业务发展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系统综合业务统计报表,负责统计指标解释,确定统计计算口径,建立并实施制度,健全业务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制度,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四、负责统计资料汇编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五、针对不同时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做好咨询工作。
  六、完成集团公司统一部署的统计调查,并为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七、总结和推广统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统计水平。
  八、与有关部门配合加速实施统计管理电算化,尽快提高系统网络管理的水平。
  九、负责协调统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统计教育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统计工作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分公司设立计统科,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管理所辖公司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统计内容,制定统计报表的附表及细目,并报总公司备案。
  二、负责汇总地、市中心支(分)公司综合业务统计报表,编制上报总公司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报表。
  三、检查、指导所辖公司的综合业务统计工作,定期向总公司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和综合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四、负责本地区统计资料汇编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五、针对不同时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做好咨询工作。
  六、根据总公司的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新险种统计口径。
  七、负责组织所辖公司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负责所辖公司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搜集、整理、咨询工作,实行统计监督。
  九、总结和推广统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统计水平。
  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速实施统计管理电算化,尽快提高本地区电脑网络管理的水平。
  第十条 地、市中心支(分)公司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工作由一名副经理分工负责,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管理所辖公司内统计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汇总综合业务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上级公司。
  二、负责所辖公司内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咨询工作。
  三、负责所辖公司内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所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四、对所辖公司内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实行监督,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一条 县支公司(市属办事处)是确保数据准确、及时的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统计员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员。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按制度规定、高质量的按时上报保险综合业务统计报表,做到准确、及时,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统计台帐。
  三、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基本统计资料。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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