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4.07.26
∙【文 号】民办函[1994]143号
∙【施行日期】1994.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 民办函[1994]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规定,现将民政部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严格按照《证书》式样的规格、内容和封面颜进行印制。
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一定要与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为此,现提出以下要求:直辖市有几个
一、制定好普查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五保普查实施方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五保普查是关系到所有鳏寡孤独残疾人(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广大干部众认真学习《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五保普查实施方案,使他们了解五保供养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准确掌握五保对象的
条件、供养标准和开展普查的方式、方法、程序,做到心中有数。
三、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在五保普查工作中,确定五保对象一定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不得遗漏。对于原已实行五保供养的对象,在这次普查中也要重新办理手续,一般不宜停止供养。普查工作要与检查五保供养的落实情况结合起来,不得走过场,不能流于形式。
四、五保普查和发证工作于1995年6月底以前结束,各地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将五保普查情况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另外,民政部准备在下半年召开五保、城乡救济工作座谈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关于做好召开五保、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座谈会准备工作的通知》(民救字〔1994〕第5号)精神,务必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救灾救济司。
附件: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略)
二、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几个问题的说明
附件二: 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民政部制定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1.封面:人造革制作,底为棕,字烫金;
2.规格:宽9厘米,高13厘米;
3.证书首页和底页为硬板纸,插在封面内,使用规则印在底页;
4.证书以乡(镇)为单位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
二、内容填写:
1.现居住地:填写所在县(市、区)、乡(镇)、村、组;
2.供养形式:指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填清是集体供养、亲属供养、代
耕代养或其他供养;
3.证书编号: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写;
4.合计栏:将粮食、食油、燃料和衣被折合成金额后与其他资金统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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