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10.1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致富好项目  为规范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确保项目资产所有者和农民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依据现有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按照“明确产权归属、规范经营运行、明确收益分配、确保使用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有效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积极性,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新路径。
  二、适用范围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脱贫攻坚以来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部门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等用于与扶贫开发、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目标任务直接相关的产业帮扶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特种植、加工、养殖、光伏、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形成的物化资产和回收资金。扶贫项目资产(含回收资金,下同)均应建立联农带农富农的收益帮扶机制。
  三、经营主体选择
  (一)明确准入条件。扶贫项目资产合作或委托运营的经营主体应是经济实力较强、运营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乐于助力乡村振兴、诚信守约的农民合作社、村集体企业、政府平台公司(含乡村振兴平台公司或投融资平台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其他企业等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
  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扶贫项目资产联农带农富农帮扶模式,进一步细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具体要求,应实地考察市场经营主体的运营情况,重点关注近期市场监管机读档案、近三年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涉诉情况等。
  村委会可根据实际依法注册成立村集体企业,具体负责经营权属归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对外参与市场运营,充分发挥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管理和服务作用。村集体企业应构建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运营管理体系。
  鼓励以市县或乡镇为单位,统筹整合各村的扶贫项目资产委托实力强、信誉好和财务管理规范的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提升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效益,有效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实现保值增值。
  (二)规范选择程序。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指村集体、乡镇政府、市县部门,下同)通过民主、公开方式公平公正选择市场经营主体,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运营协议(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择原市场经营主体继续运营扶贫项目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权属归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运营模式和市场经营主体,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项目资产运营方案及合作协议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由村两委组织审核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村级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实施,同时报所在乡镇政府备案。由政府平台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其在征求资产所有者意见的前提下,确定项目资产运营模式、明确选择市场经营主体的规则和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指导市场经营主体拟定项目资产运营方案及合作协议等。
  四、资产价值确认
  各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类型、现状,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评估确认扶贫项目资产价值。直接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的,资产价值为实际投入的金额;以已形成的实物资产投入的,应以资产当前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价值,而不能
简单以资产账面价值确认资产价值,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准确评定资产价值。
  五、资产收益模式
  收益模式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常见类型:
  (一)自主运营型。该模式通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直接自主运营权属归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其经营所得依法扣除经营成本和管护费用后,全部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二)合作运营型。该模式通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为补齐自身短板弱项,通过引进技术、人才、市场、品牌、资金等,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建立项目运营合作关系,推动乡村产业向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根据运营效益和贡献程度约定收益分配。
  (三)资产租赁型。该模式通常以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的固定资产,如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机械设备、厂房
设施等,租赁给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主体按期支付一定租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收取租金收益。
  (四)股权投资型。该模式通常是以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的名义把扶贫项目资产投资入股到市场经营主体,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在不实质参与实际运营管理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享有股权及收益权,并仍需保持必要的运营监督,不得“一投了之”。合作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约定的收益条款,分年度按时足额支付项目资产所有者收益。合作的市场经营主体投入合作项目资产(资金)总量不低于50%。运营主体应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益及义务,并遵循公司章程履行运营管理义务,充分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权益。鼓励市县探索将扶贫项目资产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等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统一运营,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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