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
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
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
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
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外籍及其他人员由
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
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1.招标评审费发放标准:评标专家不超过600元/半天·人,学生监督员不超过200元/次。
2.论文评审费发放标准:博士论文不超过500元/篇,硕士论文不超过400元/篇,学士论文不超过200元/篇,其他论文评审不超过500元/篇。
3.其他各类评审(如项目论证、职称职务岗位晋升、特殊类招生、开题评审、项目答辩评审等)发放标准:校内专家按不超过600元/半天·人,校外专家不超过2000元/半天·人。
(五)考试考务费
考试考务费指各类考试、竞赛,有专门考试经费来源发放的报酬。包括监考费、阅卷费、命题费、其他考务费等。
具体发放标准:监考费不超过300元/场·人,阅卷费不超过400元/半天·人,命题费不超过500元/科,其他考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人。对未计入工作量的各类期末考试监考,其监考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有特殊要求的考试,其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自行制定。
(六)毕业答辩费
毕业答辩费是指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支付给答辩评审专家的报酬。报酬
毕业答辩费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不超过600元/生·人,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0元/生·人,本科生不超过200元/生·人。
(七)稿酬
稿酬是指校内出版编辑机构支付给作者的稿费。
稿酬发放标准由校内出版、编辑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八)外请人员课酬
外请人员课酬是指各学院因外聘教师短期讲课发放的课酬。
外请人员课酬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外聘人员的职称、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等自行制定,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九)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是除上述劳务酬金之外的其他相关劳务酬金。包括测试加工、搬运、清运等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发放标准上限为300元/天·人,40元/小时·人。对需按任务包干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确定。
三、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批准的劳务酬金发放标准。本规定的发放标准均为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突破发放标准的,由发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严格劳务酬金发放程序。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均须通过学校薪酬发放系统,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或代领,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严格劳务酬金发放审核管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责任,据实发放劳务酬金,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虚报冒领。发放劳务酬金时需附明确工作量和发放标准。对经单位(部门)集体决策提高标准的,发放时须附会议纪要。
四、附则
(一)各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发放的劳务酬金,一旦发现,须立即改正。
(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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