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
  一、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特别提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二、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种类
  1、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2、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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