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工程金禹奖
中国建筑防水工程金禹奖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建筑防水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落实转变方式、调整结构,把防水工程技术和工程质量的提升作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发展源动力,提升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推动防水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设立了“中国建筑防水工程金禹奖”(以下简称“金禹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决定自2014年起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与《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联合在全行业开展“金禹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金禹奖”是我国建筑防水工程领域最高奖,是授予建筑防水企业在防水工程领域的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荣誉。
第三条“金禹奖”的评选工作要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金禹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五条“金禹奖”由企业自愿申报。地方防水协会可推荐本地区已评出的优秀防水工程。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使评选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和《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联合设立“金禹奖”评审委员会,为“金禹奖”的最高管理机构,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金禹奖”评奖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导;
2.审查、通过由工作办公室提出的评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工作总结等;
3.负责“金禹奖”申报项目的评审、复查,回访等;
4.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异议;
5.获奖工程的授奖和表彰。
第七条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评审、复查专家库;
2.对照申报条件和形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复查等日常工作;
4.统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复查结果,协助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结论和抽查报告等;
5.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评奖工作进行总结和对获奖工程进行表彰和宣传等。
第三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八条“金禹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九条“金禹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园林、绿化工程;
(五)建筑密封工程。
以上五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已参加过“金禹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十一条评选工程规模要求
(一)屋面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总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种植屋面防水施工面积可放宽至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二)墙体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总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三)地下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总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四)隧道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五)道路、桥梁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六)幕墙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七)水利工程要求防水施工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八)环保工程要求防水施工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九)厕卫间、门窗、阳台及其他特殊防水工程要求防水施工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三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1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至少采用1项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认可的建筑防水施工资质的法人单位;
(二)参加过“全国建筑防水材料工程应用调查”的单位;
(三)未曾因防水工程质量低劣、管理混乱、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遭媒体曝光或业主投诉。
第十四条地方协会推荐的优秀防水工程,必须是已获当地最高工程奖的工程。
第十五条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六条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
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
第十七条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金禹奖”。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可共同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金禹奖”。
第五章申报和初审
第十九条防水企业直接申报的,由工作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级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复评;地方防水协会推荐已获当地最高工程奖的项目直接进入复评,由获奖单位按要求填报“金禹奖”申报书。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DVD录像。
(二)要求
1.申报资料需要提供”金禹奖”申报表2份和申报材料1套,以及以上资料电子版1套;
2.”金禹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工程照片、示意图、DVD录像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二十一条工作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初审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初审的项目收取评审费,如项目抽中工程复查,复查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六章工程复查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组织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复查。
第二十三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中国最高建筑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申报单位对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七章工程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申报资料、观看工程照片/录像、质询评议和听取复查组汇报,最终以项目评分方式评出获奖工程。评选结果在“中国防水网”和“中国防水在线”网站上公示。
第八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金禹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工作办公室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九章表彰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每年在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员大会上召开颁奖典礼,向荣获”金禹奖”的获奖单位授予奖杯和获奖证书。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地方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复制“金禹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为交流和推广创“金禹奖”工程经验,促进防水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将组织编辑、出版获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以及组织召开获奖工程技术交流研
讨会等。
第十章纪律
第三十二条“金禹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金禹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三十三条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申报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申报”金禹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五
年内不得再次参与评选,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曝光;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和《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的,评审委员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金禹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金禹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金禹奖“金禹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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