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被告到庭申请书》
《要求被告到庭申请书》
申请人:王燕,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9日
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七里村
委托代理人:谭臻、齐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151********、138********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必须本人到庭参加庭审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王永诉被告朱华英、被告王燕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xx)成华71号】
,贵院追加王燕为本案被告答辩,因原告及被告王燕均陈述“龚明豪”确实是第一被告朱华英丈夫,因“龚明豪”名字与户籍信息登记的名字不一致,现特此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朱华英必须本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确认“龚明豪”是否是其丈夫。
申请人:王燕
xx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延期组成仲裁庭申请书延期组成仲裁庭申请书
案号:
申请人:,住,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请求贵委延期组成仲裁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就其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委申请仲裁,并已经立案受理,案号:。现公司提出,其愿意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目前,双方正在就此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有鉴于此,公司特向贵委申请延期组成仲裁庭。请贵委批准为荷。
此致
公司
xx年7月16日
第三篇:仲裁庭调查取证申请书仲裁庭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雷,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身份证号:452128************,住址:深圳市坪山区石井社区宏富花园4栋202号
被申请人:深圳花季年华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清(原为刘修德)
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石井社区竹青路1-3层申请事项:
1、请求仲裁庭依职权调取坪山区石井街道石井社区劳动行政部门处调解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工资争议的工资表等证明文件;
2、请求仲裁庭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处原法定代表人刘修德的个人身份信息。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仲裁于仲裁庭,现定于xx年8月2日开庭。申请事项与
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工龄、工资发放标准等存在紧密联系,对案件的审理及真相的查明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鉴于申请人不能取得上述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仲裁庭的正常审理,特向仲裁庭申请查询上述情况。此致
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深圳市坪山区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时间:xx年7月25日
第四篇:被告未到庭之债务承担债务人经公告后未到庭,法院是否能判决其偿还债务
最近在某县法院办了一起案件,案由是合同欠款纠纷,因被告下落不明,在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在开庭时,被告无故未到庭。但在法院审理该案时,法官称我方提交唯一有效的证据即经过被告签字并按手印后的对账单,因被告未到庭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随后我方有提交了其他有被告签字的相关资料,但法官称该证据是否是被告本人所签无法核实,让我放另行提交有力证据,结果法院判决我方败诉。对于此案处理
结果,有一下观点:
一、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提供不出被告的笔迹资料的,原告承担一般举证义务即可。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有的原告知道被告的住址、电话号码等大概情况,就是不到人,有的在法官第一次拨打被告的电话号码时还能打通,但他就是不承认有借款的事实,也拒绝参加诉讼,要他提供笔迹进行鉴定他也不同意;要他委托代理人出庭他也不理,过后就一直关机,要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也只能公告送达。既然借款人下落不明,法官又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原告所提供鉴定要参照的书写资料就是借款人所写,就是被告的笔迹呢。如果要将原告提供的书写资料认定就是借款人所写的资料,前提就必须要有证明此书写资料是借款人所写的证据,那这样的证据又从哪里来呢。因为被告未出面,你要说是被告所写,那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才能确定。如果这样,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要这样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到的。而在多数情况下,出借人可能除了提供被告打的借条外,就再也提供不出借款人的笔迹了。假使原告知道被告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留有笔迹,或在车管部门办理驾驶执照留有笔迹,或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留有笔迹,或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留有笔迹,或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留有笔迹,或在银行办理存贷款留有笔迹,等等,即使法官给予释明寻被告留有笔迹的线索,原告也是无法得到有被告笔迹的资料的,因为他
无权要求持有被告笔迹的这些部门提供给他有被告笔迹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在没有被鉴定人的现成笔迹,而又要提取被鉴定人的笔迹时,都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着被鉴定人的面对被鉴定人提取笔迹,而且不能说是提取他的笔迹,只能让他在自然状态下书写有关的文字内容。如果向其说了是提取他的笔迹,当事人就有可能不按书写习惯书写而改变书写方法,给笔迹鉴定带来困难。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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