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十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于1954年4月29日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指导中印,以及中缅关系的基本原则,后来渐渐发展成为指导中国与多国关系的处理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和完整体现,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五项基本原则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取得的最重要成就,主要体现在《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中提出的作为有关国家和平相处、友好合作基础的十项原则。
这十项原则是:
一、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
二、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四、不过问或干涉他国内政。
五、尊重每一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六、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
七、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八、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如谈判、调停、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手段以及有关方面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手段来解决一切国际纠纷。
九、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十、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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