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只能在受害的本国国民已经利用所在国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而仍然不能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国政府提出赔偿要求,除非该国的国际不当行为直接侵害了本国的利益,或者两国之间另有相反的协议,或者存在其他某些特殊情况。
无害通过:是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具体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人权: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
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领土主权取得方法:在传统国际法上有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五种领土取得方式
(一)先占。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因此,"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在传统国际法上,许多学者认为凡是没有人居住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为"文明"国家的地方都是"无主地"。从现代国际法观点看来,这个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这样的地方,目前世界上除了荒岛之外是不存在的。 ("有效占领"应包含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占领者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二是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二)时效。时效是一国在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这种论点很明显是侵占他国领土的行为辩护的。时效原则并没有为大部分
学者所接受,也没有哪个判例专以时效原则判决。
(三)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四)征服。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以征服灭亡去取得他国的领土,这本身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因此,以征服而取得被征服者的领土主权,是现代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五)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两种情况:
1.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
2.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人工岛屿等。
按照习惯规则,由于添附而形成的领土增加,有关国家当然地取得该增加部分的主权而不必采取任何特别步骤。
条约保留制度:保留是缔约国单方面的行为,在条约允许保留的范围内,缔约国可分别在签署、批准、加入、接受、核准等缔约过程中提出保留。保留一般采用两种形式:第一,缔约
国在签署条约或交存批准书、加入书、接受书或核准书时单独发表一个声明,对条约的某个条款提出保留。第二,缔约国在交存的批准书、加入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中载明保留事项。
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步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外交方式解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是谈判,调停与斡旋,调查和调解等.
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这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谈判包括磋商或召开国际会议,可以由争端各方的外交代表或外交部长,政府首脑,直至国家元首参加.
1.谈判与协商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调停,又称居中调解,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或提出参考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
调停和斡旋的主要区别在于调停者直接参与或主持当事国的谈判,并提出条件作为谈判的基础,调和折衷当事国双方或各方的有冲突的主张和要求,缓和,平息相互间的敌对情绪,以使争端各方达成协议.
2.斡旋与调停
3.调查和调解(和解)
调查主要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通过协议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后,应提出调查报告.
和解,又称调解,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案例:
领海基线五项基本原则:沿海国据以划定其领海内侧的起算线。包括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和其他基线4种,由各沿海国行使主权选用。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领海基线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同属一国,湾口宽度虽然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比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我国的渤海湾即属于历史性海湾,是我国的内海。
一贯反对者:这个概念的提出与习惯有关。习惯是不成文的,是通过反复实践形成的规则。不需要条约的加入等程序,同时具有一般普遍约束力。因此很多学者将习惯称为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这个一般性是否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则,还是默认。不需要如此,只要大多数成员都接受,这个规则就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在大多数都接受的情况下,少数国家反对这个规则。根据“一贯反对者”的规则,这个规则对其没有约束力,
按照其自己的规则作为或不作为。有一个案例“英挪渔业案”,挪威主张自己是“一贯反对”英国的提出的一个规则,认定此规则对其不产生约束力。但这个规则本身还有例外,就是强行法的规则不能够适用。
国家及财产有限豁免和绝对豁免: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它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受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限制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或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只不过是使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另一个国家法院的管辖和执行,防止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滥用自己的司法权来干涉和侵犯后
者的主权和利益,而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我国始终不渝地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恶债不偿:所谓恶债是指旧政府举借的用来反对新政府或者对新政府不利的债务,新政府没有义务为其偿还。不仅如此,拿美国自身来说,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南方政府为北方政府消灭,后来1871年《华盛顿条约》所指派的混合委员会宣称,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南方政府的债务和其部队的行为,在国际上是不负责任的。”(大概事件:美国共和党众议员埃尔顿•加莱格里近日撰文,竟要中国偿还国民党政府所欠的超过千亿美元的债务,并扬言将通过施压,“迫使中国履行国际责任”。他突然翻出如此陈旧的问题让很多人感到惊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李居迁22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中美历史遗留债务问题早就彻底解决,而且国际上也有“恶债不偿”的原则,“如此要求毫无道理”。)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前保全
蒙特利尔公约: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这项在1929年由各国在波兰首都华沙所签订的公约,可以说是全球有关民航机空难与赔偿责任的法律鼻祖,从此,全世界任何空难发生从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大都根据华沙合约的精神及原则处理。
1955年,各国在荷兰海牙签订了海牙条款(TheHagueProtocol),把华沙公约的赔偿上限额提高了一倍,即空难赔偿最高额是两万美元左右。
蒙特利尔公约
在美国发起下,各国1966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协议”,规定凡飞经美国、加拿大或以此二国为目的地的航班飞机,其空难最高赔偿上限是7.5万美元。1999年,各国又
在蒙特利尔签订新的“蒙特利尔公约”(Mo rtrealConvention),把赔偿额提高为13.5万美元。
重大特
由过错责任制到严格责任制
公约对客、货运均采取客观责任制。在旅客伤亡方面,公约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在货物运输方面,公约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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