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应把握五项原则
搞好督查工作,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督查室的工作质量、工作效能和人员素质则是搞好督查工作的保证。督查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以及广学博采,熟练掌握多学科知识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要不断地转换督查思路,创新督查方式,探索督查规律,认真研究和探讨督查部门与督查对象的相互关系。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能否贯彻落实的关键。因此,在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五项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督查工作人员完成党委、政府的每项工作部署,执行领导交办的每件事项,都要深入实际,深入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说真话,讲实情,实事求是,既报喜又报忧。尤其要了解和反映那些领导关心的,需要集体研究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的地位、年龄、职业、经历和利益关系的差别,人们观察、分析和判断人或事的角度、深度等也不相同,难免带有片面性。因此,督查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思想方法,讲政治、高站位、识大体、顾大局不以偏代全。我们每一位督查工作人员都要始终以对党和人民利益负责的态度对待督查工作,督查客体也应当如实地给督查主体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但更重要的是督查主体要善于从大量的督查信息中去伪存真,再通过科学的分析、归纳、综合、反馈,为上级决策层提供客观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领导的正确决策服好务。
二、实效性原则。督促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这是督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抓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效性原则,切实防止那种以文件落实文件,用讲话落实讲话,靠会议落实会议以及热衷于搞形式、图虚名、敷衍塞责、作风虚浮等问题的发生。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的取得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离不开督查主体与督查客体的协调。作为督查主体,对列入督促检查的事项,都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实务实的精神,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反映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要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解决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摸得着、看得见。
三、主导性原则。在督查过程中,督查室对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而言是督查主体,而对省、市上级机关则是督查客体。督查客体相对督查主体在不断的变化,有时一个督
查主体,多个督查客体。督查主体必须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分清主次,准确定位,顺理头绪,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好分解立项、跟踪督查、综合反馈等主要环节,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督查工作制度。对本级党委的中心工作要积极参与,主动、科学、规范的开展工作。通过督查主体的行为,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统御和影响督查的全过程。不能由于专业知识、政策水平、思想觉悟等方面的差异,轻重缓急不分,影响督查效果。
四、双向性原则。由于督查主体与督查客体各个环节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层层抓工作落实的机制,使
督查工作本身具有内在的规律性。主体与客体各个环节能否紧密衔接,发挥“杠杆”、“按扭”的作用,决定了工作落实的程度。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工作之所以不能真正落实,抓落实的部门反而务了虚,走了过场,就是因为没有正确把握好两者的关系,从而减弱了抓落实的力度,影响了督查效果。因此,在坚持主导性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坚持双向性原则,即通过建立督查主体与督查客体之间的交流机制,使主体与客体达到心理相容。这种交流既是一种沟通,也是一种激励,从而促使客体尽可能地发挥潜力,保证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否则,即使督查工作提供了主、客体合作的契机,督查活动也难以在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五、情感性原则。我们这里所说的情感性原则,主要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无论督查主体还是客体,都要尽量避免消极情绪对督查工作的影响;二是督查工作者要创造适宜于督查工作顺利进行的环境氛围(如信任感、尊重感、安全感、归属感);三是督查主体还要善于观察和分析,并及时地把督查客体某些消极情绪转化为积极情绪。人是有感情的理性存在物,情感因素在人的整个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常的积极的情感对工作、事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反常的、消极的情感则将对工作和事业产生十分有害的影响。例如,某些消极的思想情绪,可能使督查客体提供片面的、虚假的、甚至完全错误的信息;消极的思想情绪可能使督查主体为领导提供片面的、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参考意见,也可能感情用事,只提供某些领导人,所想看到或不想看到的虚假情况,从而导致领导做出错误的决策。
从督查工作的实践来看,每个督查工作者,只要把握好以上五项原则,努力做到求实求是、求效求真,
实干、能干、会干才能推动各项决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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