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它们是各国公认的、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它们是超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它们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具体原则: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一些国际法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这是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
五项基本原则(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集体协助原则。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6)一致遵守原则。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这项规则说明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是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所应一致遵守的。
(7)不干涉内政原则。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但该事件不得违反国际法),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互不侵犯
(3)互不干涉
(4)平等互惠
(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为一般国际关系提供原则基础,从而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它应当是指导中缅两国关系的原则。《亚非会议宣言》的十项宣言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适用于社会制度湘彤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原则就成为所有国家之间普遍适用的原则,因而也就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无形原则的意义:
(1)它们是从《联合国宪章》受到直接的启示的,但也有自己家的特。
(2)它们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发展。
(3)它们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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