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间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两国代表在北京签订《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这份文件的序言中,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定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其精髓是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国家垄断国际事务。由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新中国登上国际舞台,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髓,就是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国家垄断国际事务。这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联合自强的旗帜,加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了南南合作,也推动了南北关系改善和发展。
五项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摒弃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壮大了反帝反殖力量,加速了殖民体系崩溃瓦解。在东西方冷战对峙的大背景下,所谓“大家庭”、“集团政治”、“势力范围”等方式都没有处理好国与国关系,反而带来了矛盾、激化了局势。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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