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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练习卷(A)
二、名词解释
1、国际法: 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国际法从根本上说,是受国际经济关系制约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一切效力领域、构成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础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
3、国际法主体: 即在国际法范围内权力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主要代表,包括主权国家和部分政府间组织。国家法主体经历了一个范围扩大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国际政治的民主化与主体多样化,至今仍有扩大趋势。
4、独立权: 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5、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渊源有哪几个?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2.简述国家的要素。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四个要素:(1)定居的人民。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是人民。(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一国居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3)政府。政府是国家在组织上的体现,它在国内根据本国法律实行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人民进行国际交往。(4)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符合以下可取得我国国籍 1.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
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4、内水的法律地位
内水是沿海国的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沿海国的领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其内水内有完全的排他主权。对驶入水域和在港口的船舶和船上人员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在实践中,只要没有影响沿海国利益或根本没有超出船舶的范围,则一般沿海国不会行使管辖权。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海是不同的,外国船只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但在内水不能享有这种权利。5.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6、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一)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二)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一)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三)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论述题
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
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面总结概括了当代国际间关系与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对国际事务具有普遍约束指导作用。(3)它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完善了国际法原则体系。(4)它为国与国交往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行
为准则。(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特别是它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6)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7)它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武装军事干涉内政行动的重要理论依据
和有效手段。(8)有利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2.论述确定边界的原则和程序
确定边界的原则和程序:划界是依一定程序进行的,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序:(一)划界。双方签订边界条约,或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的领土条款,约文中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边界线标绘于地图上。这个步骤称为“划界”,这个边界条约称为“母约”,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二)勘界。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标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三)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方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边界条约、议定书和地图是划定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划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但由于地理情况复杂,有时也会产生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惯例,这些问题一般遵照下列原则解决:(一)界桩位置与议定书和附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及附图为准;(二)附图与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时,以议定书的规定为准;(三)议定书与条约(母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
陆地边界通常采用自然边界线,即考虑自然地形因素,在边界线通过山脉、河流、湖泊,森林、丘陵等地段时,除因特殊历史条件或另有条约规定之外,一般适用下面的原则。(一)以山脉为界时,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即以分水岭及其脊线为界。(二)以河流为界时,如是可以通航河流,一般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是不通航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边的岛屿分别属于两岸的沿岸国。(三)以湖或内海为界时,界湖的划界,除另有协议外,通常把边界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央。
《国际法》练习卷(B)
二、名词解释
1、维斯特伐利亚公会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会议。会上缔结了各约,其中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等近代国际法根本原则,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2、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国家主权原则,二是平等原则
4、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5、国籍的积极抵触国籍的积极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藉。故又称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
三、简答题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点:(一)创造主体上的不同;(二)表现形式上的不同;(三)执行主体上的不同;(四)调整(或规定)的主体不同;(五)救济上的不同。
2.国际习惯的形成的两个要素
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一)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3.国家的基本权利应包括几项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
4.公海自由包括几项
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5.条约的加入的含义
条约的加入是成为缔约国的方式之一,指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可在条约正式签署后一定时期内通过签字而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通常适用于开放性条约。
6.外交机关的体系
外交机关是国家对外进行外交交往的机关,分为国内的外交机关与派往国外的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的最高代表,他根据宪法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批准和废除条约,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媾和等
四、论述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1.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
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2. 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岛国而言是指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机未经允许不得进
入领海上空。2、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3、领海的立法权。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4、领海的沿海航运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5、领海的属地管辖权。6、领海的通过权。
《国际法》练习卷(C)
二、名词解释
1、一部法律原则: 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指各因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与以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3、独立权: 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要的重要标志。
4、承认: 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简答题
1.国际法渊源有哪几个?
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然而在现实中的使用却极其混乱因而有必要对法的渊源的含义进行考察,以重新界定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和外延,区分国际法渊源与国际法表现形式这对经常被混淆的概念。
2.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五项基本原则
国家之所以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3.国家具有主权。
3.简述国家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一般说来,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权利和利益予以继承,并承担与该项财产、权利和利益直接有关的相应义务。被继承国在国外的财产属于继承国所有。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一般也属于继承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认为,通常在国家继承日期位于国家继承所涉及的领土上的国家财产,无偿地转移给继承国。新独立国家对于被继承国的债务,一般采取“白板主义”,即不继承。但为了被继承的领土的利益而承担的义务,通常继承。
4.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
国籍的取得方式:(1)在各国现行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
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2)实行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国家,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原则,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还有的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国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二是不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5.简述外国人待遇的方式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6.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国际法原则,并已被许多引渡条约所应用。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四、论述题
1.论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联合国宪章的原
则中列为各原则之首,是现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最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之所以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国际社会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体系,国家是彼此独立的主权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既然国家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用于调整国家关系之间的国际法就必须是以主权平等的原则为基础。根据这项原则来建立国际法律体系。
第三:从国际法基本原则关系来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综上所述,可以认证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他多项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
2.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组织指若干国家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共同同意的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际团体。国际组织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从国际法的意义上说,广义的国际组织,除了指国家之间的组织外,还包括个人或社会团体所设立的国际性组织。狭义的国际组织,则只指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所以
在有的关于国际组织的著作中,认为国际组织包括国家、民间团体和个人所成立的一切国际团体及其机构。国际组织是指国家间成立的国际组织,因为主权国家为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主权国家才是国际组织一切权力的授予者。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一样,同样都是一个国家从事多边外交活动的场所。二者相异之处是国际会议是为解决特定问题而举行的多国集会,其担负的任务为临时性的,一旦任务完成,会议则告结束。国际组织为经常性的组织机构,并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从外交实践上说,国际组织的机制与活动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虽然有一些国际组织,因为其经济、社会、文教、科技专业活动的广泛性,允许少量非政府性的实体参加,但是它们的加入要经过条约缔结国的同意,而且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仍然是国家。
第二,国际组织的成立和活动,都是以主权国家之间彼此同意并签订国际协议为前提的。国际组织的机构、职责以及工作程序都是以各会员国所承认的组织章程为准绳的。国际组织绝对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干涉任何国家内政。政府间国际组织并非是所谓"世界政府",它不能超越成员国政府对该成员国的人民直接行使职权。国际组织的活动不能突破其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预定范围。
第三,国际组织要建立在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基础之上,各成员国不论国家大小、强弱和贫富,不论其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自然条件和历史传统如何,在该国际组织中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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