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俊会、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辖终2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涛
【审理法官】翟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毛俊会;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仓;王民峰;时军强
【当事人】毛俊会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仓王民峰时军强
【当事人-个人】毛俊会张仓王民峰时军强
【当事人-公司】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金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金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金峰
【代理律所】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昌图县【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毛俊会
【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仓;王民峰;时军强
【本院观点】本案系借款合同项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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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项下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在上述法条列举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内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本案所涉借条中载明“如发生纠纷,借款人同意在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解决"内容应视为双方确立的协议管辖条款。二审中,河南涧桥公司提交其郑州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郑州分
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区,一二审中,河南涧桥公司称其公司在郑州市××区有工程项目所借资金用于该工程项目,但未举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借条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举的当事人可约定管辖法院的范围。该约定应属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毛俊会选择向本案部分被告住所地的辖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由该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5:24: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吉C×××某某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2015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各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500000元。2016年10月28日17:30许,原告驾驶吉C×××某某号小型轿车,沿集锡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06公里加6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无名氏相撞,致车辆受损,无名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4日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1月25日,昌图县人民法与昌图县民政局信函沟通后将原告赔偿无名氏的300000元赔偿款交由昌图县民政局代为保管。原告因与被告沟通理赔事宜未果诉讼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主张财产保险理赔事实成立,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合同两份、昌图县民政局信函、昌图县社会福利院收条、昌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昌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经查,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向原告毛俊会出借资金时在郑州市有分公司。原告毛俊会认可出借资金时,被告王民峰称在郑州市有施工项目,在郑州市××区便于起诉,故王民峰书写借条时写明,如发生纠纷,借款人同意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解决。原告毛俊会持该借条主张债权,应系对借条内容的认可。故借条中载明的“如发生纠纷,借款人同意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解决",系原、被告就借款事宜发生纠纷达成的管辖法院协议约定条款,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河南涧桥建公司提出本案应移交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予以釆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被告河南涧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毛俊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20)豫0327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在没
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单凭被上诉人的虚假叙说,同时歪曲了上诉人所提交的借款人向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本应有的意思,错误的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更是依法无据。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经查,被告河南涧桥公司在向原告毛俊会出借资金时在郑州市有分公司。原告毛俊会认可出借资金时,被告王民峰称在郑州市有施工项目,在郑州市××区便于起诉,故王民峰书写借条时写明,如发生纠纷,借款人同意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解决",该事实认定的错误之处有:其一,本案中,原告毛俊会为出借人,各被告包含被上诉人为借款人,而非被上诉人等向“向原告毛俊会出借资金",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混淆;其二,了开庭“传票",被上诉人为了拖延偿还上诉人的借款而恶意利用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拖延并阻碍上诉人的催款,被上诉人的行为本应当受到制裁,遗憾的是原审法院又错误的出具了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书。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书认定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以证明本案应当由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支持其上诉请求。
毛俊会、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辖终2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俊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红山乡小浪底专线某某院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7017903P。
法定代表人:赵玲,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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