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图县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4.20
【字 号】辽林字〔2012〕26号
【施行日期】2012.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林字〔2012〕2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第七条 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负责本林场、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管护任务较重的乡镇可以在林业站加挂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牌子,管护任务较少的乡镇由林业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负责本级管理范围的补偿资金的规划、计划、使用、管理、报帐以及必要的会计核算;负责对政府统一采购物品的调配并办理有关调配手续及其管理;负责建立应用生态公益林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体系,设立监测样点;定期向上级报告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监管工作;对本级和下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营情况和设备物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规划区划和保护分级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和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尊重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林权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连续性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建设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林业生产实际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比例。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依据国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省级公益林区划。全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中,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部分,划定为省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区划要与林地所有者、经营者现地确认填写界定书。
  第十一条 申报生态公益林应具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报告及图表材料;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质量检查报告;林权所有者经营者认可的现场界定书;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认可意见;申报生态公益林的请示文件;林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林权证明。
  第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公益林经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总体规划和区划范围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重新公布。生态公益林权属流转的,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
  1.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2.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第十五条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确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权登记时,应当依据区划本底数据资料在登记册上标明生态公益林管理级别和保护等级,在更换发放林权证时也要加以注明。
 
第四章 管护和补偿
  第十六条 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界定区
划为生态公益林,并已经列入补偿范围;建立明确的管护责任制度,划定管护责任区、管护单位、管护人及其责任、权利和义务;林权清晰无纠纷。
  第十七条 管护责任区。生态公益林经核查认定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设置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区的划分要以有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结合地形、地貌、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进行,保持相对集中连片和小班的完整性。管护单位要在管护责任区明显处设立管护责任标牌,标明责任区编号、林班编号、小班数、责任人、管护面积、林木蓄积、林种、林分类型、管护形式、管护期限、立牌日期等内容,绘制责任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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