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3.05
【字 号】辽财税[2008]114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年3月5日 辽财税[2008]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6 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核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对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耕地原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
  对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50%的标准执行。
  三、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四、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纳税信息传递和提供纳税资料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平方米
行政单位
适用税额
沈阳市
苏家屯区33 元;东陵区、大东区、于洪区35 元;新城子区、辽中县28 元;新民市21 元;康平县、法库县20 元。
大连市
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4 0元;金州区35 元;普兰店市28 元;瓦房店市30 元;庄河市25 元。
鞍山市
昌图县铁东区、立山区、千山区35 元; 台安县、岫岩县25 元;海城市30 元。
抚顺市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35 元。
本溪市
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本溪县、桓仁县30 元。
丹东市
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东港市30 元;凤城市、宽甸县27 元。
锦州市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30 元;凌海市、北宁市、黑山县28 元;义县25 。
营口市
鲅鱼圈区、大石桥市、盖州市35 元;老边区30元。
阜新市
清河门区、细河区、阜蒙县、彰武县20 元。
辽阳市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辽阳县、灯塔市28元。
铁岭市
银州区、清河区、调兵山市25 元;西丰县、开原市21 元;铁岭县、昌图县20元。
朝阳市
龙城区、双塔区25 元;朝阳县、建平县、凌源市、喀左县、北票市20 元。
盘锦市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县、盘山县28 元。
葫芦岛市
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30元;绥中县、兴城市28元;建昌县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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