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档案室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档案室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确保各项车管业务顺利进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队车管所及授权开办车管业务的公安交警大、中队~应设置机动车、驾驶人档案保管室、查阅室~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调档查阅审批制度、安全及卫生制度等。
第三条内定或指定的专门档案人员应为正式民警~具备基本的档案管理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四条调档查阅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正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需查阅档案的~应出具公函和调档人的工作证明~并经请示车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档查阅的~应说明理由~征得牌证管理科科长同意。外借的~还必须征得车管所主要领导同意~并完备相应的签字认可手续。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持有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出具身份证和驾驶证、行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
第五条查阅档案应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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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六条因审核需要而调档开展调查工作的~调档工作统一由综合科监督调查人员负责。调档时~调档人与交档人应同时签字~注明日期~监督调查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归档~注明归档日期。
第七条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不得外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督部门以及公正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理案件需要而复印档案的~报支领导审批~并收存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档查阅、复印资料申请及证明。
第八档案建立及管理:
,一,车管所及各公安交警大队车管分所应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做到一证一档。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应装订成册~完备档案资料目录~并按照档案编号顺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上架排列。
,二,建立机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卷。机动车档案按照机动车号牌种类分类~并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档案。
驾驶证分类
,四,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及时报支队和省交警总队。
第九条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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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两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保留三所后销毁。
第十条机动车档案从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销毁。销毁档案时~要对需要销毁的档案造册登记~书面报支队和省交警总队~经批准后销毁。
第十条车管所和各公安交警大队车管分所应加强和完善档案管理各项安全措施~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湿,水,、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万无一失~为全州车管工作服务~为交通安全工作大局服务。
第十一条本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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