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1.02.22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交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我部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机
动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公安部网站(v)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1年3月23日前通过公安部网站在线提出或者通过方式发送至*****************。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
3.《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
公安部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三章记分执行
第四章满分处理
第五章记分减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累积记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记分周期】 累积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计算,满分为12分。
第四条 【满分学习】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记分减免】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机动车驾驶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并主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提供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分值类型】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驾驶证分类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第九条【记9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或者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六)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
第十条【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
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行时间、区域规定的;
(五)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一条【记3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七)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八)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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