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云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甬公直()行罚决字[2021]0109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直()行罚决字[2021]01094号
【处罚日期】2021.07.1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驾驶证分类严云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7:4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8日20时51分,严云飞驾驶无牌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江北区康庄北路楼家公铁立交桥上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2mg/100ml,并经调查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严云飞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核酸检测需要已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应执行二日,行政拘留由本局民警送宁波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07月16日至2021年07月1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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