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公(交)行罚决字〔2021〕14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直公(交)行罚决字〔2021〕14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1.06.1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驾驶证分类
【执法地域】宿迁市
【处罚对象】李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30 17:15:51
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公(交)行罚决字〔2021〕145号
被处罚人李XX。
现查明:2021年06月13日,李XX驾驶车牌号为苏NXXXX的小型轿车,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实施了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非营运汽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书证、物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
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达XXX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或宿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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