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甬公奉(交)行罚决字[
王国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甬公奉(交)行罚决字[2021]0255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奉(交)行罚决字[2021]0255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1.11.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奉化区(原奉化市) 
【处罚对象】王国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1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04日中午,违法行为人王国平独自一人在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石柱村的家中吃午饭,期间喝了一两多点白酒。之后该王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拟驶往奉化区尚田张家。13时05分许,当其沿着甬临线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甬临线(尚田交警中队门口)处时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5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1年11月30日早,民警在处理该违法行为时发现,该王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故该王的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国平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波市奉化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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