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信荣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152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1529号
【处罚日期】驾驶证分类2021.05.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吴信荣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9:1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2日16时00分,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浙D7C0D9小型客车,行驶至上虞区边沥线崧谢线路口时,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信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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