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5.14
∙【字 号】闽价费[2012]202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12〕202号)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警〔2012〕函49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9〕82号)即将到期,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环保年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等收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问题
(一)凡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许可和省环保厅的环保年检委托,按国家标准规范具体实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同),对使用检测设备上线检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含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费)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60元(见附件1)。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第二次及以上复检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考训场收费标准(见附件1)。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实施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为:科目一80元/人.次;科目二380元/人.次(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320元);科目三100元/人.次。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的可收取补考费(见附件2)。
驾驶证分类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考试场地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参考的汽车驾驶员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不得另外向参考人员收取。具体标准为:科目一50元/人.次;科目二130元/人.次。考试者在租用场地参加考试不合格的,第一次补考,场地所有者不收场租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补考的场地租赁费(见附件2)。
五、拖拉机检测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345号)规定执行(见附件3)。
六、摩托车考试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具体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公示,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另除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训场收费及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余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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