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考试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考试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4.07.17
【字 号】榕农[2014]226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考试规定》的通知
(榕农[2014]226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水)管理站(局):
  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考试,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13年26号)文件的附件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第三款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农机[2007]85号)。因此,该文件已经失效,不再作为目前拖拉机驾驶考试的依据。现根据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的规定,作为县(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驾驶考试的依据,现制定《福州市拖拉机驾驶考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市拖拉机驾驶考试规定》
  2、《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福州市农业局
2014年7月17日
  附件1:
  福州市拖拉机驾驶考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驾驶考试的管理,落实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培训质量,严把考试关,从源头上预防拖拉机事故,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管理的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同时负责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场所、场地、考试用车的准备等具体工作。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规范和流程,设置审核岗、考试岗、驾驶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拖拉机驾驶证、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不准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未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异地查询: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在异地申领驾驶证的,申领地县级农机监理站须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发《福建省申领拖拉机驾驶证查询函》,查询申请人信息。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查验驾驶培训记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并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驾驶证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收存驾驶培训记录,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六)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编号。
驾驶证分类  (七)业务领导岗审核。
  (八)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九)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考试成绩表。
  5、《准考证明》。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7、驾驶培训记录。
  8、科目一考试试卷。
  9、异地查询函(异地申领驾驶证的)。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和: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五)《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六)《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按照满两年的日期录入。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
  (八)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一)拖拉机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二)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三)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十四)准驾机型和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十五)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六)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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