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8.30
∙【字 号】湘运管驾培发[2005]130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运管驾培发[2005]130号)
各市(州)运管处(局):
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暂行规定》(随文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驾培办。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令第406号)、《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机构和申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以及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工作的人员(含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申请理论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申请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与申请的准教车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三)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的经历;
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3、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4、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低速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
8、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9、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第七条 申请教练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妥并经市(州)交警支队签署的申请人的交通事故情况及违法记分情况审核意见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3张一寸彩免冠数码照片;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理论教练员资格的人员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的人员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变更准教类别或准教车型的人员还应提交本人的教练员证胸卡和副证的原件。
第八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申请材料后,应当随即进行审核,在《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视审核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审核不符合教练员资格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退还所有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教练员资格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退还申请材料(三)、(四)、(五)、(六)项的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他申请材料上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第九条 各市(州)上报教练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的末月5日,逾期上报的列入下一季度的考试计划。
第十条 全省教练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及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教练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季度的末月下旬进行1次,具体考试日期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前7天通知。
第十二条 对经考试合格的,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发教练员证,建立全省教练员档案,并向省交警总队备案。
第十三条 教练员证分为胸卡和副证(式样见附件2、3)。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
第十四条 教练员申请变更准教类别或准教车型的按照本暂行规定的第五至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已聘教练员申请变更服务单位的或者待聘教练员申请确认服务单位的,应当填
写《教练员变更(确认)服务单位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经原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市(州)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签署意见后,携带本人教练员证(副证)在30日内到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也可以将上述资料邮寄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教练员申请变更服务单位,其原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的15日内,或者在聘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签署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练员应当在30日内到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换证:
(一)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
(二)教练员证损坏无法辨认的;
(三)教练员跨市(州)异动的。
第十八条 申请换证的,应当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妥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换(补)证申请表》(附件5);
(二)待换教练员证胸卡和副证的原件;
(三)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复印件;
(四)2张一寸彩免冠数码照片。
第十九条 教练员证遗失的,应当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妥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换(补)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复印件;
(三)2张一寸彩免冠数码照片。
第二十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爱护学员,文明、廉洁从教;
(二)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三)真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四)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进行教练活动;
(五)参加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的再教育,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六)不使用技术等级达不到标准的车辆进行驾驶操作教练;
驾驶证分类 (七)变更或者确认服务单位应及时到指定运管机构办理手续;
(八)教学过程中佩带教练员证胸卡、携带教练员证副证,并严格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和准教车型进行教练(准教车型与准驾车型(及代号)对照表见附件6);
(九)遵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违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取得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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