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尧勇(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3344号...
叶尧勇(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334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334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11.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驾驶证分类【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叶尧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13 
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06月02日0时30分许,叶尧勇再次饮酒(经现场交警呼吸式酒精检测,叶尧勇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后驾驶浙D0024T号小型轿车途径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华维小学路段时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另查明:2013年02月04日叶尧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处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叶尧勇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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