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6.21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驾驶证分类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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